朗读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烟草专卖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监督,保障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全市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烟草专卖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单位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法开展的重大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全市系统各单位依据专卖管理职权,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不包含日常一般性质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全市系统各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市本级法规处负责对各县(市)烟草专卖局法制机构履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全市系统各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法制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机构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前送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各单位不得作出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罚款两万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二)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五万元以上或者卷烟数量100万支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1000公斤以上;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四)减轻处罚;
(五)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撤回、撤销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二)基于安全因素考虑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或中小学校内部及周边通勤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不予许可决定;
(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准予许可决定;
(四)不受合理布局距离限制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是指:
(一)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作出的不移送决定;
(三)依法作出的变卖等处理决定;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
第十条专卖执法机构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或其他重大执法决定调查终结或审查后,需将相关调查或审查材料以及拟作出的决定交法制机构进行审核。专卖执法机构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文书;
(二)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依据;
(三)与拟作出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及证据目录;
(四)拟作出执法决定的执法程序材料;
(五)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六)经过鉴定、检测、评估的,应当提交鉴定、检测、评估报告;
(七)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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