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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温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岭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28 温岭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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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温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岭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温国资〔2013〕6号

发文机构:温岭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温岭市财政局

 

市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本级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温岭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根据《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温政发〔2013〕68号)精神,对市本级企业自2013年度起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按《温岭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进行收缴,其中:税后应交利润上交先在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试编单位施行,其他企业根据情况分步实施;请各有关企业按规定申报交纳。

温岭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5日

温岭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收取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温政发〔2013〕68号),结合市本级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温岭市市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简称市本级企业。

第三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扣除转让费用);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市财政,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市本级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市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项目不得坐支。

法律法规对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预算单位负责监交,市本级企业按规定上交。

第二章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 市本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5)。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本级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股利(股息)支付日前,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本级企业或者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市本级企业在向预算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给予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实收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抵扣)。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额度,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五类执行(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表6):

(一)第一类100%;

(二)第二类10%;

(三)第三类5%;

(四)第四类固定额度;

(五)第五类免交。

第十一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上交比例为100%,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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