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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财政局 温岭市卫生局关于贯彻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8 温岭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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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财政局 温岭市卫生局关于贯彻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财综〔2013〕7号

发文机构:温岭市财政局、温岭市卫生局

 

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票据使用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以下简称《办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浙财综〔201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贯彻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公立非营利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资质的管理

(一)民办非企业医疗单位,首次申领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申办《财政票据领购证》,须提供如下资料:

1.要求领用医疗票据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有单位盖章及法人代表签名;

2.市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盖单位公章,下同);

3.医疗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4.市卫生局批准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5.有关部门批复的收费文件及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装订成册,报市卫生局签署意见后,递交市财政局核准、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医疗收费票据;凡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医疗收费票据的领用手续。

(二)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医疗收费票据的发放管理。根据浙财综〔201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温岭市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温卫发〔2011〕53号)等有关规定,凡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且已配备社区卫生服务HIS信息系统的村卫生室,其医疗收费票据的领用、结报、核销工作,由所属镇(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列入医疗收费票据发放管理范围的村卫生室名册,每年由市卫生局审核确认后以书面材料抄送市财政局、地税局各一份。

村卫生室首次申领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的,实施备案申报管理制度。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且已配备社区卫生服务HIS信息系统的村卫生室,首次申领新版医疗收费票据时,需经村卫生室申请、所属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市卫生局审核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发放医疗收费票据。申报格式见附件4。

二、新旧版医疗票据使用时间规定。

1.旧版医疗票据使用时间规定。根据浙财综〔2013〕42号文件及台州市票据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对已领用旧版的“浙江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和“浙江省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卡”、“浙江省医疗机构住院预缴款收据”,其使用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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