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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温岭市地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2021-06-28 温岭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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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温岭市地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温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发文机构:温岭市地方税务局法规科

 

温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2号

温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温岭市地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现将《温岭市地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温岭市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温岭市地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

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税机关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地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地税机关(包括税务分局、稽查局)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地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涉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对行政相对人涉税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地税机关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应当基本相同。执法依据、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应当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过罚相当原则。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与涉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相当。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把纠正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遵从度作为执法首要目标,宽严相济,保障纳税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 对有关行政处罚的羁束性规定,地税机关应该严格执行。对有关行政处罚的选择性规定,地税机关应当遵循裁量原则和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范围内选择适用。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数个涉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应当选择对法律责任较重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一个涉税违法行为可以适用数个处罚条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实施处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涉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地税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地税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办法是否采纳作出说明,不得因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而加重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法律依据、幅度等情况作出说明。如果在已经公布的裁量标准之外作出处罚决定的,还应进行理由说明。

第九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按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 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要实行调查、审核、决定等职能分离。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审核职能由法制机构行使,税务分局行政处罚审核职能由法制岗行使,稽查局行政处罚审核职能由案审股行使。作出处罚决定的职能由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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