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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财综〔2006〕3号
发文机构:温岭市财政局综合计划科 |
关于印发《温岭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的管理,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政府采购中的作用,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的质量,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制定了《温岭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岭市财政局 温岭市监察局
温岭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印发 政府采购 专家 管理 通知
抄送: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
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温岭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7月13日印发
附件:
温岭市政府采购
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的管理,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政府采购中的作用,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的质量,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温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标评审工作的人员。评标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的咨询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程序规范”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统一由市政府局和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共同管理,采取公开征集的办法,由单位推荐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以及自我推荐等方式产生。
第五条 招标委按本办法统一条件的规定,依据专家个人专业特长及相关资料,分级分类分项建立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库,并负责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包括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经市财政局确认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按本办法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标评审专家候选人报市招标委及市财政局审核登记,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七条 纳入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的使用,实行“谁邀请谁付酬”的原则。
第八条 评标评审专家名单应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政府采购办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以及在当地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招标委应当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执业教育,切实规范专家的执业行为。
第十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身体健康,能接受邀请,并接受市财政部门、招标委的管理和监督;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财政部门、招标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对达不到第十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件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市财政局、市招标委审核后,认定为评标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在职和离退休专家(年龄在70岁以下),可以向市财政局、市招标委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荐或推荐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
(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荣誉证书等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第十三条 对经市财政局、招标委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可以从事全市范围内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并根据管理需要,可以为其颁发由市财政局、招标委统一印制的《温岭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证书》。《温岭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证书》是持证人参加全市范围内政府采购评标评审活动的凭证。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招标委应当对评标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从事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评标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政府采购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市财政局、招标委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在政府采购评标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胜任评标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标评审专家的,市财政局、招标委可以随时办理停止从事评标评审工作,收回《温岭市政府采购评标评审专家证书》,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有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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