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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政府采购协管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温财综〔2006〕6号
发文机构:温岭市财政局综合计划科 |
关于印发《温岭市政府采购协管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与各采购单位的联系与沟通,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温岭市政府采购协管员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印发 政府采购 管理 制度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招投标管
理委员会,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管理领导、
小组成员。
温岭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6月23日印发
附件:
温岭市政府采购协管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与各采购单位的联系与沟通,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是指由各镇(街道)及市级主管部门确定,报市财政局备案登记,具体负责本部门(包括下属单位,下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循私情;
(二)热爱政府采购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掌握市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基本知识;
(四)具有信任从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第四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原则上应从各镇(街道)及市级主管部门财务管理机构的在职工作人员中产生,具体人数由各部门根据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量大小确定,一般控制在1至2名。政府采购协管员按下列程序产生:
(一)政府采购协管员由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推荐提出,并由本人填写《温岭市政府采购协管员基本情况表》,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报送的《温岭市政府采购协管员基本情况表》进行审查并备案登记;
(三)市财政局将政府采购协管员名单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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