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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装饰业税收征收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1-06-28 温岭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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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装饰业税收征收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温地税政〔2007〕279号

发文机构:温岭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科

 

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装饰业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促进收入稳定增长,根据浙地税函〔2007〕24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装饰业税收征收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装饰业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税费。装饰业纳税人每次向装饰工程的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下同)、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收取装饰工程款项时,都应当按规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凭发票收取装饰工程款项。
二、所有装饰工程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支付装饰工程款项时,应当按规定取得本市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未按规定取得本市的《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一律不得作为合法付款凭证入账。
三、为加强装饰业税收征管,从源头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经商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对全市范围内的装饰工程业务税收在消防验收环节进行控管:
1、本市所有装饰工程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装饰工程项目报请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消防验收时,须一并提交已按规定取得的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对未按规定取得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即装饰业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包括未足额开具的,下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装饰劳务合同、中标通知书或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等资料,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按规定代征相关税费并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征的相关税费由装饰业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结算。
2、对包工包料的装饰业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包括未开具或未足额开具)的,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按《装饰业核定计税价格一览表》(见附表)装饰工程价格的全额或差额代征相关税费并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对清包工工程,装饰工程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提供清包工合同、原材料采购发票及付款情况等资料,经城区税务分局审核确认,对确属清包工工程的,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对装饰业纳税人按《装饰业核定计税价格一览表》装饰工程价格的30%代征相关税费并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对不属于清包工工程的,按《装饰业核定计税价格一览表》装饰工程价格的全额代征相关税费并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3、代征的相关税费:营业税3%,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水利建设专项资金1‰,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3.5%,合同印花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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