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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和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温 水【2012】17号
发文机构:温岭市水利局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工作,规范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温岭市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和资金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温岭市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和资金补助办法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水利 河道保洁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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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浙江省水利厅、财政厅,台州市水利局、财政局,温岭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直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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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2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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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温岭市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和资金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工作机制,提高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工作水平,规范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实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总体目标,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河道保洁长效管理是指:
(一)清除、打涝河面垃圾、水草、水葫芦、动物尸体等漂浮物;
(二)清除河边、桥边两侧等堆积的垃圾、堆积物;
(三)清除河中的简易可清理的阻水障碍物;
(四)及时劝阻或报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章、违法行为。
第三条 河道保洁长效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原则上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由市水利局进行检查考核。已纳入“一把扫”管理的按照温岭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河道保洁长效管理是一项社会性、公益性事业,其保洁及管理经费应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市财政安排河道保洁长效管理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全市范围内河道实行全面保洁、长效管理、市场运作、财政补助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工作方案,明确保洁范围、保洁单位(队伍)的确定方式和条件、工作要求、费用标准、经费渠道、考核监督办法等内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河道保洁的监督、宣传工作。
第七条 河道保洁单位或人员由各镇(街道)落实和管理,全体保洁人员须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各镇(街道)城区河道和温岭市级以上河道,原则上按每2-3公里配备1名保洁员;其他河道可以按3-5公里配备1名保洁员。
第八条 河道长效保洁实行每天巡回保洁,达到河面无垃圾等漂浮物,河边、桥边两侧无垃圾等堆积物,确保河面无水葫芦、水麦饼、水浮莲。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合理布局设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洁垃圾上岸装驳点和临时堆放场地,上岸点和堆放场地须建有防范垃圾再次下河的设施。河道保洁打捞清理出来的垃圾、漂浮物、水草等纳入各镇(街道)环卫一体化体系,集中组织清运。做到日产日清,防止乱堆乱放,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条 保洁单位、人员发现新建或在建的填堵、覆盖、缩窄河道和违章建筑等水事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劝阻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领导小组,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完善工作台帐,日常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记录在案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全市河道保洁长效管理的检查、监督、考核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镇(街道)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考核内容包括管理机制、保洁效果、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等方面,根据不同项目设定不同的分值。
第十四条 检查考核以百分制计分,考核形式为:月抽查、季检查和年终考核。
(一)月抽查:重点检查保洁效果。每月每镇(街道)随机抽查10条河道,每条河道抽查500米(少于500米的河道全条检查);每条河道按100分制进行分项考评(详见附表1)。10条河道的算术平均分值为该月抽查实得分。
(二)季检查:季度检查方式参照月抽查方式进行(季检查内容详见附表2),得分按月抽查的平均得分计算。
(三)年终考核:在季度考核检查的基础上,以季度算术平均值作为该镇(街道)的年终得分。
第十五条 季检时各镇(街道)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 保洁人员名单、协议、资金拨付凭证(工资单)、人身保险凭证等;
(二) 保洁河道组织领导、规章制度、台帐资料等;
(三)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季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取消该项工作年度评先资格。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河道等级对河道保洁实行分类补助。具体标准是:
(一)温岭市级及以上河道每年补助3200元/公里。
(二)温岭市级以下河道每年补助1600元/公里。
第十八条 资金补助与季度考评得分挂钩,按季结算。
(一)季度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镇(街道),按照核定的补助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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