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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违”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滨政〔2006〕11号
发文机构:滨海镇人民政府 |
关于印发《“两违”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村民委员会,土管所、规划所:
《“两违”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两违”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推进镇“村村新”工程,大力整治村容村貌“脏、乱、差、散”现象,严肃查处“两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根据市统一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在全镇全面开展“两违”综合整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
有利于推进“村村新”工程,改善村民居住环境,促进镇容镇貌的改变;有利于挖掘土地资源,盘活土地存量,扩大发展空间。以“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为载体,大力开展“两违”综合整治,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实现我镇镇容镇貌大改变。
二、综合整治工作的范围
我镇各村应拆未拆老屋、乱搭乱建以及法院已受理需强制执行的“两违”案件。重点在二线、二区、一点。
二线指:坦永线、金山线两侧建法建筑。
二区指:列入“十村示范、百村整治”的示范村和整治村、建设用地复垦区。
一点指:建城区内违法建筑。村道与县道的交通黑点、黑段。群众反映强烈的、损害公众利益的其他违法建筑。
三、综合整治工作中“两违”的处理原则
1、坚持统一口径,分类处置的原则
(1)必须拆除:坦永线、金山线两侧的违法建筑,影响镇容镇貌,村道行车安全的非法建筑必须拆除;特别是在建城区内的坦永线和金山线两侧的,要重点突破,首先拆除。对严重影响村容景观、影响“村村新”规划的“两违”建筑,以及影响建设用地复垦的“两违”建筑,上属对象不管法院是否立案,一律予以清理拆除。应拆未拆老屋,原则上拆除。
(2)暂缓拆除:对占用非基本农田,不影响村容景观,不影响“村村新”规划的以及下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有意向将该地块调整为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可以考虑暂缓拆除,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①对法院已立案的必须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要主动到当地国土所如数交纳罚款。
②建筑物对周边群众影响不大,暂缓拆除群众基本没有意见。
③村委会认为不影响该村新农村建设。
④能够接受镇提出的建筑物外观美化整改方案。
符合上述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暂缓拆手续:
①由村委会和镇集体研究确定是否可以考虑暂缓拆除。
②向镇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向村委会交纳一定的拆除保证金,建筑物在规划需要时无偿拆除。
③交纳拆除保证金。由违法建房户向当地村委会按建筑面积10-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拆除保证金,由村委会开具发票。村委会要对交纳的拆除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镇要加强对该资金的监督,原则上只收不支,当事人自行拆除建筑物后,由村委会和镇“两违”办人员到现场验收后,再按照规定办理退款手续。
④相关部门根据镇的意见以及罚款和拆除保证金交纳发票办理相关的暂缓拆除手续;对已立案的,人民法院办理程序性中止手续。另外,对已立案的没收案件,对作出没收建筑物处罚的案件,除符合必须拆除对象的外,没收的建筑物按照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根据村、镇的意见,由各部门按规定办理没收建筑物租赁手续,对个人住宅符合规划可以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可以作价后补办手续。如影响景观的,镇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2、应拆未拆老屋
对应拆未拆老屋,各村要根据本村的新农村建设规划视情处置,对位于排屋中间难以拆除的,可以由村委会收购后根据规划实施进行集中清理拆除。列入镇计划土地复垦区域,应加大老屋的拆除力度。
四、综合整治工作的职责与分工
各村、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全力配合镇政府做好“两违”综合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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