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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滨海镇“警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滨政〔2012〕51号
发文机构:滨海镇人民政府 |
各村(居)委会、单位、办:
经研究,现将《滨海镇“警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警调对接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市政法委、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滨海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2日印发
滨海镇“警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建立完善公安机关在受理治安、轻微刑事案件、交通损害赔偿纠纷等警务活动和各类非公安管辖的矛盾纠纷与人民调解工作相对接(下简称为“警调对接”)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后转化成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以及越级上访等问题,有效保障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和谐,现根据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温公通字[2012]50)《关于在全市推行“警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根据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警调对接”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建设性方向;是新时期推进社会治安管理创新,构建社会矛盾化解大格局,促进和谐滨海的客观需要;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大调解体系的具体内容,是促进我镇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有力措施,也是公安机关缓解工作压力,解放基层警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推动社会治安新秩序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快速化解民事纠纷、有效减少“民转刑”案件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实际建立健全“警调对接”工作机制,通过“警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有效、规范运作,真正实现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有效分流和及时化解。
(二)协作联动的原则。公安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警调对接”的职能作用,公安机关接处警要从源头入手,强化现场取证,规范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对接,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
(三)依法调处的原则。矛盾纠纷的受理、分流、调处等应建立规范的程序,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和大调解工作的有关要求调处矛盾纠纷,确保矛盾纠纷调处的合法、合情、合理和公正,维护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机制
(一)“警调对接”形式
1、在派出所设立专门驻所阳光调解室,聘任专职调解员具体负责调解接处警矛盾纠纷。
2、在交警中队设立专门驻所阳光调解室,聘任专职调解员参与各类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警调对接”适用范围
1、公安机关接处警中受理的非警务类(不处罚性)矛盾纠纷;
2、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可以调解处理的现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附带有民事赔偿的案件;
3、适用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
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5、其他适用调解解决的疑难复杂治安案件。
(三)“警调对接”移交条件及程序
1、公安机关将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民警在接处警过程中,发现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民事纠纷,应本着化解纠纷、平息事态的原则进行先期处置;
二是现行治安案件,必须经民警现场处置和必要的调查取证后,才能移送;
三是对疑难复杂治安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案件,应在事态平息、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再行移送。
2、公安机关将矛盾纠纷移送到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先期处置。根据“谁接警、谁负责”、“处置要早、调解优先”的要求,公安机关对接报的案件,要注重第一时间化解,确保处警现场调解高结案率,防止、减少矛盾进一步激化升级和二次处警的发生,对符合条件的矛盾纠纷当事人要救助到位。民警按处警程序进行现场处置和调查询问,对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现场调解结案的治安纠纷,报警人、当事人均同意现场调解的,处警民警可现场调解结案。对非警务类矛盾纠纷(包括事实清楚的自诉案件),一时不能化解的,直接告知当事人到驻所(队)调解室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调查取证。对现场调解不成的治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轻微刑事案件,处警民警要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主要事实、固定相关证据后方可移送调解。
(3)移送调解。对拟移送驻所(队)调解室的案件,由经办民警填写《矛盾纠纷移送调处登记表》和《矛盾纠纷移送调处通知单》,报所(队)领导审核后,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所驻人民调解室进行调处。
(四)“警调对接”调解程序
驻所(队)调解室对公安机关移交的矛盾纠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调处:
1、登记。对移交的矛盾纠纷,应登记在册,并填写移送回执回复移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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