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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滨海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滨政〔2010〕4号
发文机构:滨海镇人民政府 |
各办、各管理区、各村(居):
为加强和规范我镇招投标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招投标条例》和《温岭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经党委、政府研究,现将《温岭市滨海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滨海镇村级工程申请表
附件2:滨海镇 工程招投标实况
附件3:工程项目中标实况
附件4:中标通知书
附件5:温岭市滨海镇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温岭市滨海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廉政建设,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温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招标的所有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应在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投标交易。
第三条 禁止任何行业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项目。
第四条 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的运作模式。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设立滨海镇建设工程管理委员会,下设滨海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受温岭市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全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一)设立滨海镇建设工程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镇长
副主任:纪委书记、常务副镇长、人大副主席、各副镇长
成 员:纪委副书记、各办(所)主任(所长)、管理区主任
下设滨海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三至五人组成:
主任:分管城建副镇长(兼)
同时广泛选择和聘请社会各界专业人士建立评标人才库和工程监督组,参与工程招投标和标后联系、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镇建设工程管理委员会是负责镇招投标市场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履行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督、协调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或参与制订本镇建设项目招投标交易的有关规定;
2、监督、管理本镇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活动;
3、协调处理招投标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4、指导和协调镇招投标市场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统一受理和发布各类招投标交易信息;
2、负责为各类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
3、负责为招投标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4、招标投标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建立投标人、材料价格等信息网络;
5、负责镇行政区域内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维护招投标交易场内活动秩序;
6、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履行承(发)包合同,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
7、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8、评标人才库和工程监督组人员的聘请、联系、指导、培训等日常工作。
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下,镇村两级5万元以上不存在复杂技术难度或特殊要求的下列项目必须进入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招投标(村级5万元以下工程经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同意可由村两委组织招投标)。
(一)财政及国有、集体经济投资,由本镇负责实施的村镇建筑工程、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的公用事业项目设施、电力管沟管道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二)集体所有制单位、村(居)集体参与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前二项工程的后续、附属工程;
(四)造价1000万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监理;
(五)镇村两级工程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上述建设工程中涉及的建筑材料采购项目;
(六)其他有必要进入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的项目。
镇行政区域内由部门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不列入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标范围。
5万元以下的镇级工程项目,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议标的,须邀请3家以上的施工单位参加,并由镇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5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项目经村(居)两委负责实施,有关结果反馈至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备案。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经村(居)两委研究后报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同意实施的项目;
(二)具备招标所需的图纸等工程有关资料,预算标底已确定(需核准的应报有关职能部门核准);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招标项目的管理人员已落实。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向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提供工程招标及施工管理人员名单。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七条 招标由招标人(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下同)依法组织实施,接受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应报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第九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通过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布告栏和报纸电视等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进入市招投标中心招标的工程在市招标平台发布信息以外,应在镇政务公开栏内或通过短信平台同步发布信息。招标公告之日到报名截止时间原则上为10个连续工作日,最少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村(居)工程项目应整体招标,不得以分割标段等为借口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招投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除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报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可以邀请招投标外,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都应采用公开招投标。
建设项目的招标原则上均采用接近中心标方法确定中标人。中心标权数按评标小组和投标企业所占共设三个比例,分别为90%、10%,80%、20%,70%、30%,比例的确定由双方派代表抽签确定,以评标小组平均下浮数×权数+投标企业平均下浮数×权数计算结果得出中心标。如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的,需由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申请,送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选择投标人。
第十三条 标底。标底由招标人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和审查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工程的投标业务。
第十四条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有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一般工程的投标保证金原则上按工程预算价的2%,但不少于10000元收取(不计息),由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代收代退。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当场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交纳履约保证金后7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由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代收代退。报名时投标人应交资料费:镇级项目100 --1500元;村级项目100-1000元。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投标人递送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会纪要、评(定)标办法及结果必须按规定要求报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由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对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对招标项目建立完整招标投标档案,招标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的书面材料、记录均应整理归档。档案内容包括:项目批准文件或证明,施工图纸及标底预算书,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招标项目管理人员名单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料,资格审查记录,开标现场记录,中标公示单,招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月报制。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在完成建设项目招标后,每月月底向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报送《滨海镇建设项目招标情况月报表》。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制定不合理的工期、质量目标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二)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和其他要求;
(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小组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六)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两个或多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编制;
(五)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投标报价编制人员与招标工程标底编制人员或代理人员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的;
(六)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会议必须在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举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必须参加。招标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它主要内容,并公布标底。开标的全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开标会议,在规定时间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并携带《法人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场。否则,视为放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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