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台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根据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需求等要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燃气、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等营业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或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4.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幼儿园内部及距离所有学生日常出入口20米范围以内;
2.中小学校内部及距离所有学生日常出入口100米范围以内;
3.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内部;
4.其他特殊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六条 零售点按以下规则设置:
(一)城区、乡镇主要道路或划定区域内设置零售点应间隔距离50米以上;
(二)农村区域按照行政村常住人口数设置零售点,人口数在3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应间隔距离50米以上;
(三)不属于本条第(一)、(二)项划定、列明区域设置的零售点应间隔距离100米以上。
第七条 特定场所内零售点按以下规则设置:
(一)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按摊位数量设置零售点,零售点数量不超过总摊位数的1%,且最多设置10个;
(二)火车站、二级以上客运站、机场、客运码头等交通站点,最多可设置5个零售点;
(三)1A级以上旅游景区、商业综合体、高等院校、高速服务区、封闭式住宅小区,最多可设置3个零售点;
(四)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立项的建筑工地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人群消费的经营场所,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
(五)除市场、商业综合体外的商用楼宇,非临街店铺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1个。
以上特定场所零售点同时又对外经营的应间隔距离50米以上,数量不纳入农村零售点总量,本规定实施前以上特定场所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或超过规定数量的,待减少至规定数量后,采取“退一进一”的原则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