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文号:温教计〔2021〕36号 三统一编号: JWLD04-2021-0003 效力:继续有效
各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市直属学校,各民办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扎实做好我市学生资助,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和《台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教办〔2020〕5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整理、归档和保管学生资助资料等工作。校长(园长)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分管校长(园长)、德育主任、总务主任、工会主席、学生资助工作人员、会计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
二、认定类型
(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 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主要包括: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各学校(幼儿园)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三、认定程序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60天内完成。春季学期应当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的复核和动态调整。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或告家长书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本学期即将开展的资助工作,宣传相关资助政策、资助项目、资助对象等,并且定向发放《温岭市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和《温岭市学生资助对象信息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2)。
(二)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必要辅助说明材料,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1.属本通知资助对象认定类型第一类“特殊群体”的学生,因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大数据”)内可以查询,由学校打印大数据内有关截图,大数据外此类学生需上交相关证件复印件及近一个月补助发放明细。
2.属本通知资助对象认定类型第二类“其他群体”的学生,还需填写《确认表》,同时提供相应的辅助说明材料,如大病医疗单据、受灾情况证明等。
(三)学校认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班主任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确认表》,利用大数据、家访和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认定过程中既要积极引导,又要遵循自愿原则,同时注意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大数据内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需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订《台州市特殊群体学生放弃资助声明》(见附件3),并存档备查。
(四)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结束后应及时去除相关信息不再公示。其中“特殊群体”(大数据内名单)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所在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汇总后上报教育局,同时将资助名单、《申请表》、《确认表》、大数据内有关数据截图、其他辅助说明材料等装订成册,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四、资助项目和标准
学生资助对象为已认定为“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以及中等职业高中(仅限高一、 高二段)的全日制正式在籍(读)学生。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学前教育。资助项目为免保育费,资助标准:
1.公办幼儿园为相关部门批准的保育费标准。
2.民办幼儿园按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即每生每学期2250元。民办幼儿园实际收费标准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标准进行减免。
(二)义务教育。资助项目为营养改善计划和生活补助,资助标准:
1.营养改善计划标准:每生每学期650元。
2.寄宿制生活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5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25元。
3.非寄宿制生活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2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12.5元。
(三)普通高中教育。资助项目为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期1000元。
2.普通高中学生免学杂费:免除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代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