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现将修改后的《温岭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20年6月8日
抄送: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印发
《温岭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规范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68号)和《关于印发〈全面深化农村垃圾治理的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台整建办〔2016〕7号)、《温岭市“垃圾革命”工作实施方案》(温政办〔2018〕1号)文件精神,修改印发《温岭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含市以上项目资金)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非城镇覆盖村垃圾治理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非城镇覆盖村保洁员工资奖补,机械微生物发酵资源化处理和阳光房发酵资源化处理设施投资及运行费用等补助。
第三条 根据《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45号)、《关于修订<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若干条款的通知》(浙财农〔2016〕21号)规定,省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项目村(试点村)补助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为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微生物发酵、生物堆肥设备设施购置和安装等。因我市各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采用委托第三方外包专业化运营服务,场地建造、生物堆肥设施设备提供以及处理终端运营费用均已包含在每年50元/人标准温岭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资金中,省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项目村(试点村)补助资金一并纳入温岭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资金。
第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补助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效益优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项目考核验收
第五条 项目的验收和考核程序:
工程项目完工或正常运行后,各镇应及时组织对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验收,经镇级验收合格后,申请市级验收考核。市农水局在每年的5月、11月组织相关部门,对当年各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项目创建以及服务运行实效进行验收考核(考核验收标准另行制定),提出验收考核和资金补助意见。
第三章 项目资金补助办法及监管
第六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资金来源:财政补助(含市级以上)、镇配套补助、村自筹等资金。市财政根据验收考核结果和资金补助方案,补助各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
第七条 市财政补助标准
1.农村保洁员工资补助。2020年开始保洁员人数核定三年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