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培育新型农业主体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7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温岭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发挥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促进现代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温岭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岭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26日
温岭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认定和管理工作,培育壮大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一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结成稳定的产销关系,在经营规模、产品质量安全、辐射带动能力、企业效益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
第二章 申 报
第三条 温岭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标准:
(一)企业规模
1.种养殖企业: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种植业企业直属种植基地300亩以上;养殖业企业:家禽存栏30000羽以上,獭兔8000只以上,生猪年出栏2000头以上,其他畜禽企业规模标准酌情参照执行,水产养殖200亩以上(龟鳖等特种水产养殖10万只以上)。
2.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当地农产品加工量占总加工量60%以上,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流通企业: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当地农产品收购额占总收购额60%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4.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当地农产品交易量占总交易量60%以上。蔬菜、粮油、果品、竹木类市场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带动能力
1.种养殖企业: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户以上,联结基地面积种植业500亩以上,水产养殖业200亩以上,其他产业带动标准酌情参照执行。
2.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户以上,联结基地500亩以上,畜禽业:家禽50000羽以上、生猪5000头以上、獭兔10000只以上,其他畜禽企业带动标准酌情参照执行。
3.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市场主营产品与农业主导特色产业关联度大、促进发展作用明显,联结农产品基地5000亩以上,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
4.农产品出口企业:与农户订立合同或订单,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采购当地农产品原料或购进的农产品总额占贸易额的50%以上,带动农户200户以上。
(三)产品质量安全。主营产品符合温岭市农业产业发展导向和质量安全标准,鲜活农产品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无公害以上标准,加工农产品需通过国家质量认证,产品标识使用规范,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企业效益与信用
1.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
2.信用。企业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记录,无违法经营行为,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没有违规使用农业专项资金,有注册商标和品牌。银行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级以上(含A级)。
(五)申报企业组织健全、管理规范,财务核算资料齐全,成立时间二周年(含二周年)以上,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上报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