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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岭市石屋保护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28 温岭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深化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全面提升石屋保护利用工作,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现将《温岭市石屋保护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温岭市财政局

2019年7月4日

 

温岭市石屋保护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石屋保护利用工作,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升保护利用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2〕38号)和《温岭市石屋保护利用管理办法》(温政办发201613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石屋保护利用项目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含市以上项目资金)预算安排,专用于支持石屋保护利用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重点投向市级石屋保护利用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三条  石屋保护利用项目的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效益优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温岭市石屋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镇(街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温岭市石屋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石屋保护利用工作中的有关事项。温岭石屋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石屋保护利用的日常工作。各镇(街道)石屋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的石屋保护利用创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各有关行政村是石屋保护利用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提出石屋保护利用创建年度计划;

(二)做好市级申报项目的审核工作;

(三)负责石屋保护利用创建工作指导;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五)做好石屋保护利用建设奖补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镇(街道)、村主要职责:

(一)编制项目申报资料;

(二)编制石屋保护利用建设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

(三)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监管;

(四)做好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接受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已建项目的后续管护工作;

(八)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所有石屋保护利用创建项目的验收工作,加强资金监管,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照《温岭市石屋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规定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石屋保护利用创建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市石屋保护利用建设规划、市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年初组织镇(街道)、村开展项目的申报(附件1)。

第十条  各镇(街道)要根据石屋建筑的数量规模、物质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以及保护保全的轻重缓急等,申报、推荐石屋保护利用的重点村、一般村。

推荐石屋保护利用项目要符合以下条件:

保护利用重点村:具有一定历史时期典型特征和特殊历史纪念意义,结构保护较为完好,外部装饰与内部空间保存较为完整的石屋;

保护利用一般村:具有一定历史风貌整体特色,或者体现地域特色,建筑结构尚可,外部装饰仍有一定遗存的石屋。

石屋保护利用重点村项目与保护利用一般村项目不得同期重复实施。

第十  石屋保护利用重点村项目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石屋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的有关要求编制,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审通过。重点保护石屋的保护利用采用修缮、整饬的保护模式,即建筑的保护修缮、整饬应做到“修旧如故”,保存原有的建筑形制、尺度、造型和色彩,保证建筑外观与整体风貌协调。重点保护的石屋为文保单位,文保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按照《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

石屋保护利用一般村项目要编制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会审通过。一般保护石屋的保护利用可采用修缮、整饬、改善、扩建的保护模式,即可对建筑外观、建筑内部进行必要的改造,适当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和设施。保证建筑外观、内部装修与整体风貌协调。

 第十  石屋保护利用重点项目建设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石屋保护利用一般项目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十  对石屋保护利用重点村和一般村,由村提出申请,所在镇(街道)审核,以文件形式推荐申报,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各地石屋保护利用建设进展实际情况,研究审核确定年度石屋保护利用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  石屋保护利用项目的创建对象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各创建村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专项规划。该专项规划应以强化、显地方特色为目的,在村庄规划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细化,根据石屋保护利用建设要求,将建设项目可行性、建设周期、投资预算和实施效果作为编制重点,以有效指导项目的实施和建设。

第十  石屋保护利用建设的具体工程项目,经镇(街道)审核后,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温岭市石屋保护利用项目工程计划申报表》(附件2)进行审核,并下达具体工程项目建设计划;一经确定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确因规划要求等特殊情况需变更的,由镇(街道)提出,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变更。

第十  石屋保护利用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由村委会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可采用包清工模式,即项目建设所需材料由镇村自行采购,施工作业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对施工难度低的项目,可通过村民议事决策程序,报镇(街道)审批确定后,由村级集体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  石屋保护利用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镇(街道)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章  项目的检查和考核验收

十八  项目的检查和考核验收程序:

创建主体自查:项目完工后,创建主体对项目质量进行自查,确认项目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规划方案及合同要求,并完成财务审计报告书,向镇(街道)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镇级验收:镇(街道)收到验收报告申请书后,及时按照石屋保护利用项目规划方案及合同要求,逐一进行验收;经镇(街道)验收合格后,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

)市级复核: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镇(街道)的复核申请后,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对当年各类石屋保护利用建设创建对象,按照规划方案及合同要求逐一进行核查

第六章  项目资金补助办法及监管

十九  石屋保护利用项目资金来源:财政补助资金、镇(街道)配套补助资金、村自筹资金等。

第二十条  石屋保护利用项目资金使用采取项目补助、进度拨款、考核验收和总额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  石屋保护利用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创建期限原则上2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由镇(街道)以文件形式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

第二十  石屋保护利用项目资金的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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