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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2008年招生行为的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有关学校:
2008年招生工作即将开始。为规范、有序、公正地做好招生工作,推进“阳光招生”,促进教育公平,现就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提出如下意见,请予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认识。学校领导要从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切实增强“阳光招生”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把握大局、明晰利弊、规范操作,努力做到招生工作公正公平、透明规范。
二、规范招生宣传。学校在开展招生宣传时要按照虞教体字[2008]34号《上虞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做好2008年初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精神,规范宣传、客观介绍,严禁随意承诺。普通高中在中考期间及考前均不得到校下班级或通过其他途径直接向初三考生或家长进行宣传,不得擅自印发招生简章和召开招生咨询会,不得进行虚假的、贬低其他学校的宣传等,以保障考生复习迎考和充分选择。各初中学校不准接待普通高中学校从事招生宣传活动。市内学校在公开媒体上进行招生宣传,须经局办公室审核;市外学校招生广告须经局社会力量办学审核科室(职成科)批准。
三、严肃招生纪律:
1、严肃执行市教体局2008年教育事业规划,未经教体局同意,任何学校都不得突破招生计划及班额;
2、严禁各校擅自招生,各普通高中学校(包括职业学校)不准录取已被其它学校录取的计划生和择校生;
3、严格择校生统一录取制度,择校生录取分数线在有关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学校都不得擅自招收择校生;
4、尊重学生自愿选择,严禁有损系统行风及影响自身形象的不正当竞争,严禁用经济回扣或变相“奖励”等形式进行招生;各初中学校要坚决抵制有偿招生,要充分尊重毕业生对招生信息的知情权和就读学校的选择权,指导学生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学校;任何学校不准与学生、家长签定任何违反招生政策的入学“协议”,所签“协议”教体局一律不予认可;鼓励学生报考职业高中;
5、特长(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教体局统一组织,未经市教体局同意,任何公办(公有民营)学校都不得擅自招收特长(招)生。
四、加强学籍管理。高中学校要严格学籍管理和会考管理,招生结束后,要登记上报学生来源。对于填报本校志愿并正式录取后,但未按时报到注册的考生,及时查明学生升学去向。学生转学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高二、高三学生一般不转学。
五、严格收费标准:
1、未经市教体局同意,任何学校都不得提前进行招生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升收费标准;
2、任何学校都应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任何公办(公有民营)学校不得擅自减免择校费等规定费用,市教体局将严格进行收费督查。
对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将追究学校领导的相关责任。
市教体局设立招生举报电话:82181577。
 
                                                   00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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