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上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正确实施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局受市建设局委托受理下列行政许可项目:
(一)城市道路占用许可;
(二)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三)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三条 上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置行政许可科(法制科),进驻市便民服务中心,并设立城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窗口首席代表全权负责窗口日常工作。
行政许可科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全局行政许可业务工作;
(二)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流转、督办;
(四)制发许可证件;
(五)牵头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踏勘工作;
(六)负责许可事项的技术指导,统一设置规格、式样;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效果图及各类批准文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七)负责行政许可的审查、把关,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对各承办单位提交的许可意见不符法律、法规及规划、技术标准的予以否决。
第四条 各责任科室、中队要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行政许可工作。
(一)基层中队负责店外临时占道、门面装修占道、店门店牌、灯箱广告、霓虹灯、悬挂物设置的行政许可初审工作,提出是否许可意见;
(二)直属中队牵头负责人行道停车、基建占道、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审核工作,各基层中队配合,综合基层中队意见后,提出是否许可意见;
(三)行政许可科负责步行街等商业地段设施租赁占道许可工作,牵头城市道路挖掘行政许可的初审工作,各基层中队配合,汇总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是否许可意见;
第五条 行政许可科应当在窗口及上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实行一次告知。
窗口应当在上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免费下载服务。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二)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书有格式要求的,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书。
(三)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申请人对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七条 窗口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同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同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
(四)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当场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发送申请人。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应当受理,当场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第八条 窗口对依法需要经过招标等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招标已确定的应告知招标的方式、时间等。
第九条 行政许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二)窗口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分别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决定受理的行政许可,窗口应当在受理当日按第四条责职分工,通知行政许可责任单位;
(四)行政许可责任单位收到窗口通知后,应及时约定其它相关部门、单位或委派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踏勘;
(五)行政许可责任单位经现场踏勘,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划、技术要求,必须在窗口受理之日起3日内提出是否许可意见,并上报窗口;
(六)窗口根据行政许可承办单位意见,按本规程第十五条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门面装修占道、店门店牌广告设置、灯箱广告、霓虹灯、悬挂物设置行政许可申请,当事人可委托基层中队代为申请。
第十条 落地大型户外广告一般须拍卖、招标确定许可,窗口不再受理,确需办理的,按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涉及大型户外广告(包括屋顶广告)、基建占道的行政许可,基层中队应在做好申请单位的前期相关工作后,经局长审批同意,再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各科室、中队在约定时间或规定时间未到现场踏勘或提交是否许可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各牵头单位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划、技术要求,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科、中队等相关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可能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者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发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诉和申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
第十五条 窗口收到各部门、单位、中队的意见后,须在申请受理之日起4日内对行政许可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上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行政许可证件应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科在送达许可决定或许可证件前,必须按规定收缴好各类规费。
第十八条 窗口应把许可情况及时汇总,每周一次将许可情况报分管领导,行政许可科应于当日在上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或便民服务中心政务信息栏等媒体予以公示,方便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于当日将许可情况抄送或通知各相关中队,每月一次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科统一负责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的指挥、协调、督促、指导和考核;直属中队负责大型户外广告日常管理,依法查处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负责人行道停车位施划工作;各基层中队负责辖区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及时纠正、查处当事人在实施许可事项时的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1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窗口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按照第十条规定,根据各部门、单位、中队的许可意见,并制作《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二条 上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表十)、《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撤销行政许可涉及应当由上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赔偿的,赔偿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制作《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
(一)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二)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协议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未在约定时间到现场踏勘的;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是否许可意见的;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技术标准实施行政许可的;
(九)应当经招标、拍卖等形式准予行政许可,而未经招标、拍卖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十)其它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所指行政许可的期限为最长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各单位要创造条件,尽量缩短许可时间,局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