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扣押(暂扣)和罚没物品管理处置规定
为加强扣押(暂扣)和罚没物品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树立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对扣押(暂扣)和罚没物品管理处置作如下规定:
1、各中队负责辖区内扣押(暂扣)和罚没物品管理处置工作。
2、依法采取扣押(暂扣)、罚没物品时,必须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扣押(暂扣)、罚没的物品必须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
3、依法采取扣押(暂扣)、罚没物品时,必须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并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单》,载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并由当事人或相关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在文书上签名的,两名执法人员以上在文书上写明情况并注明拒签。
4、各中队须确定扣押(暂扣)、罚没物品保管人员,负责对扣押(暂扣)罚没物品实行统一登记保管。
5、执法人员扣押(暂扣)物品后,须将扣押(暂扣)物品交给保管员统一登记保管。保管员应核对扣押(暂扣)、罚没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扣暂(暂扣)物品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单》记录是否一致。入库物品应统一编号登记,填写《扣押(暂扣)、罚没物品入库登记表》,一式两份,执法人员、仓库保管员各执一份,移交人员须签字确认。
6、保管人员对入库物品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调换、丢失、使用、出借或擅自处置。违反规定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根据单位规章制度接受组织处理。
7、违法(章)当事人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单》规定的期限内,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单》到各中队接受处理,各中队须出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凭《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便民服务中心罚没款收缴窗口缴纳罚款(东关中队除外)。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需立案查处的,由各中队通过一般程序进行处罚,当事人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便民中心罚没款收缴窗口缴纳罚款。
8、当事人凭罚款发票到扣罚中队提取扣押(暂扣)物品。保管员应填写扣押(暂扣)物品出库单,注明发票号码,物品有残缺、损坏等情形的,应在特征栏注明,并由被处罚当事人签字后出库。
9、仓库保管员应及时清理仓库,对超过规定期限不来处理暂扣物品,应按现应程序报审,同意后及时处置。
10、当事人在物品扣押(暂扣)或案件处理决定后三十天内不领回物品的,作无主物处理;鲜活类等易变质的物品在规定期限内不接受处理的,也作无主物处理。
11、无主物及没收物品处置,应填写物品处置单,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作相应处置,鲜活类等易变质的物品可以采取赠送敬老院或就地销毁等形式处理,其它物品可以采取拍卖、回收利用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处理。
12、物品处理必须三人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制作暂扣物品处理单,注明处理方式、地点、物品名称、数量等,参加人员签字盖章,贵重物品需拍照、摄像存档。
13、扣押(暂扣)和罚没物品处置实行报结制,各中队每月3日前,将上月扣押物品处置情况及《当场处置规定书》报局法制科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