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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的通知
虞政办发〔2007〕2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
《上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
上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上虞市城市容貌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市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城镇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容貌的权利,都有维护城市容貌整洁的义务和规劝、制止、检举损坏城市容貌行为的责任。
第四条 本标准所称城市容貌是指建筑景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广告标志、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河道、建筑工地、市场、临时占道服务点等内容。
第五条 建筑景观容貌标准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外型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应进行城市设计,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建筑造型、装饰、色调应与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相协调。
(二)现有建(构)筑物外形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不得在建(构)筑物外侧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信报箱、自动售货机及其他附属在建筑物上的设施应规范设置;外墙皮脱落应及时维修;危险的房屋应及时拆除。主要道路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立面应根据立面材质定期整修、装饰、清洗。
(三)主要道路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吊挂衣服、被子等有碍观瞻的物品,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并应整洁有序;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走廊搭建挂台、遮阳(雨)棚等。
(四)主要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临街一侧需设置围墙的,应当选用透景棚栏、绿篱或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透景围墙内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0厘米。
(五)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应按区域景观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同时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规定的时间开闭景观灯光设施。
(六)城市雕塑应突出城市特色,因地制宜,富有艺术魅力,并保持整洁完好。
(七)主要道路两侧不得擅自搭建建(构)筑物;临街建筑物增设或改造门窗,应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整体房屋外形结构,并符合街景立面规划,立面设计装修应新颖、美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八)具有代表性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设置专门标志进行保护,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九)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空调机安装高度不低于2.5米,支架不得占用人行道,安装设置牢固安全,保持外观清洁美观,陈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要及时修复或拆除。
空调冷凝水不得随意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应统一接入排水管道。
(十)临街建筑物不得安装外挑式防护栅栏,防盗窗安装不得超过窗台外沿,其外形不得影响建筑景观和整体形象;住宅小区内外挑式防盗窗不得超过窗台外沿40厘米。
第六条 城市道路容貌标准
(一)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坑洞、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经批准的道路挖掘、占用和井下施工应在周围设置围档、警示标志,施工机具、材料应在围档内摆放整齐,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清除,减少作业扬尘;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不得排入下水道。施工作业完成后,须在24小时内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路面。
(三)城市道路上无占道经营、无违章作业、无乱堆放物品。
(四)道路给水、排水设施应保持畅通、完好,发现堵塞、损坏时,应当及时疏通、修复,自来水或污水无外溢。
(五)道路无障碍设施应保持完好和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盲道。
(六)道路设施完好,人行道铺筑平整、牢固,彩板色彩均匀和谐,出现缺失、变形或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七)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占用城市道路设摊经营及乱摆广告牌。
(八)主要道路斜坡铁脚架应规范设置,不得影响交通。
(九)城市道路上无乱停放车辆,汽车有序停放在固定的地点和区域,主要道路上摩托车、非机动车应停放在划定框线内,做到方向一致、分类停放,整齐有序。
(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车体完好。 运载散体、流体货物的车辆应密闭运输,无散落、滴漏。
(十一)道路地面各类井盖均应保持齐备完好,无缺损。
(十二)路灯装灯率不小于95%,亮灯率不小于97%,设备完好率不小于97%。
第七条 公共设施容貌标准
(一)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不得晾晒衣服、吊挂物品。
(二)公共汽车站牌、候车亭、岗亭、交通标志、公用电话亭、书报亭、邮政信箱、照明设施等公共设施的设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整修或拆除。
(三)车辆清洗场的设置应布局合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并不影响周边环境与交通。
(四)洗车场应设置污水采集系统,所有污水汇入沉淀池和隔油池,待沉淀处理后集中排入市政管网;两池应定期清理并将沉淀废弃物按规定地点倾倒。
(五)道路两侧路灯的高度、间距、悬挑高度、照明等应符合相关规范。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景观照明应体现建筑本身特点,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完好。
(六)废物箱、垃圾收集等公共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定时清洗,保持内外整洁、完好。电杆、电箱、通讯杆(箱)应设置整齐、安全、美观。
(七)在城市中架设架空管线应统一规划,对已建架空管线应逐步进行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无废弃、多余线缆缠绕、悬挂,废弃管线和杆木应及时清理、拆除,并恢复现场整洁。
(八)沿街的消防栓设置符合消防要求。消防栓无漏水现象,经常擦洗,保持整洁。
第八条 广告标志容貌标准
(一)户外广告以及霓虹灯、招牌、标志牌、灯箱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应注重美学,突出主题,内容和规格应与街景协调,位置设置适当,做到牢固安全,不影响交通,不产生光污染,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二)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思想性、真实性、科学性,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力求做到立体化、纵深化、电动化,有时代感和民族风格。
(三)商店名称标志和各种广告的文字用语准确。规范使用简化名称,无错别字和缺字漏字。
(四)经批准设置的气拱门、彩旗等应有节日气氛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行人和交通。活动结束后要立即清除,搞好卫生。
(五)霓虹灯、招牌等户外设施上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残缺、脱落、陈旧的,应当及时更新、整修或者拆除。
(六)路名牌、楼房幢号、门牌和交通等标志,应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第九条 园林绿化容貌标准
(一)城市绿化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小公园、小绿地、小花坛、树群树丛及景观小品等,应保持美观、整洁。
(二)科学选用行道树种。行道树应排列整齐、疏密有致,无死株、缺株,无病虫害,不影响车辆通行,不影响照明设施和交通标志、信号灯,不影响电力、通讯等管线及周边建筑物。行道树支撑应统一布置,统一高度,统一色彩,统一材料。
(三)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绿篱应及时修剪,确保整齐;树叶应经常冲洗,并保持造型美观。
(四)街头绿地布局合理。临街空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可适当增设绿化小品,树木花草以自然景观为主,并定期修剪,保持整洁、美观。
(五)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造型花篮、动物形体、彩色组字等应保持完整、绚丽、鲜明。
(六)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应重点保护并设置明显保护标志和有效保护措施。
(七)各类绿化用地和设施应由专人养护并保持完好、整洁。公园及公共绿化内的喷泉、水域应清洁卫生。
第十条 环境卫生容貌标准
(一)城市道路、广场、车站或其他公共场所应定人定期清扫、洒水、保洁并做好消毒措施。
(二)各商店应门面整洁、橱窗洁净,布置美观;其门前应保持整洁卫生并实行门前三包,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三)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营业垃圾、装修垃圾、粪便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清运,不得任意倾倒。处置场地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四)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及时处置,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
(五)临街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不得将排油烟口、排污水口、炉口面向道路。已经设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逐步改造、拆除。
(六)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进行保养、维修、更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有效。
(七)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应设置消除和防治老鼠、蟑螂、苍蝇、蚊子等的相应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河道容貌标准
(一)城区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城区河道景观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要求及地域景观特色。
(二)城区河道护岸保持完好无缺损,并有地域特色。禁止搭建有损堤岸、堤坝的构筑物。
(三)河道两岸、桥梁两侧无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基本无杂草及其他废弃物。
(四)城市河道两侧堤岸应按规范栽种树木、设置绿带,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禁止侵占沿河绿地、砍伐沿河树木。
(五)河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漂浮物,无杂草。
(六)河中无沉船、斗网等障碍物,河底不得有堆积物产生。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道及河道景观地带倾倒废弃物,不准直接排放污水。禁止擅自堵塞河道、水塘和侵占水面、河岸通道及损毁河道设施。
(八)沿河、跨河的各类建设工程应设置规范的施工围栏和围护,并不得危及河道设施的安全和损毁河道景观绿带。
(九)河道两岸新建(构)筑物建筑形式、高度和外墙立面应符合河道景观规划,沿河空地应植树木花草。已有建(构)筑物应保持立面整洁,定期维护、保养、完善河道沿岸景观。对不符合河道景观规划要求或立面陈旧、破烂的建(构)筑物应限期拆除或整修。
(十)城市河道设施和河道中行驶的船只应保持整洁、完好。船只应停靠在固定位置,河道设施不得损害和侵占。
第十二条 建筑工地容貌标准
(一)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遮挡围墙,实行封闭施工。遮挡围墙不低于2米。临街围墙必须高度统一,色彩一致,新颖美观,围墙上应设置形式和内容健康活泼、积极向上并具地域特色的图片和图案,不得书写、张贴广告性语言。
(二)建筑工地进出口应设置大门,进出口路面应当实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清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外溢、车辆带泥污染道路,确保进出口场地清洁卫生。
(三)建筑工地应保持环境整洁,建立清扫制度,适当进行绿地布置,并配置三类以上水冲式厕所和垃圾容器,并采取消毒灭蝇措施。
(四)砂石、水泥等散体建筑材料和工程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实行封闭运输。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必须自行或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到指定地点倾倒和堆放。禁止车辆滴、漏、撒、扬。
(五)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剩余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第十三条 市场、临时占道服务点容貌标准
(一)各类市场均应保持场内及周围环境整洁,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由专人定时负责收集。
(二)夜市、早点、临时占道水果车等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前提下,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定人定时定点合法经营。
(三)各经营业主应严格遵守门前三包的要求,同时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不得随意摆放和越线摆放货物,保持经营工具及物品的整洁美观。除允许在指定位置使用整洁、美观的遮阳(雨)伞外,不得在其他位置任意设置遮阳(雨)用具;应自行设置垃圾箱,及时收集清除产生的垃圾,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切实维护好行道树和绿化带,不得乱吊挂和践踏绿地。
(四)居民区内不得经营铝合金、防盗窗等制作加工业务,底层住宅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开设饭店等造成油烟、噪声污染的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 本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