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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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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虞政办发〔2007〕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
  《上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上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 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国土、林业、水利、交通、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上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内城市绿线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线由市园林绿化、规划、国土、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城市绿线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讨论,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五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六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确定绿线。
  第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标准。
  第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山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划定为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
  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规划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需先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同时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经审批同意并加盖“绿色图章”后,向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配套绿化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达不到要求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加盖“上虞市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后交付使用。凡绿化工程达不到规划设计标准的,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建设单位按所缺面积在指定的地点易地补绿或将所缺面积的绿化资金交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易地绿化建设。
  建设单位所交易地绿化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第十七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在已规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予以处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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