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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市司法局初信初访调处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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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市司法局初信初访

调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

     现引发《上虞市司法局初信初访调处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司法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上虞市司法局初信初访调处办法(试行)

 

第一条  初信初访

初信是指信访部门收到来信人第一封书面来访件(含电子邮件、传真);初访是指第一次来访(含电话)。

第二条  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责任到人,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三)注重办理质量和办理时效相结合;

(四)要事先办,急事急办,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五)严格责任追究。

第三条  初信初访的办理程序

受理、登记(见附件一)、呈批(见附件二)、办理与反馈(见附件三)、督查、总结。

第四条  初信初访办理要求

(一)首问责任制:对首次来信来访要认真受理,及时办理,积极做好疏导引导工作,提高办结率。

(二)认真受理: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阅看每件来信,热情接待来访、仔细接听来电,并做好记录。

(三)按期办理:能立即办理的,迅速解决;可以答复的当面答复;可以协调的,尽快协调;需调查核实的,一般在60天之内办结;重大疑难信访问题经报告局领导同意,在90天之内办结。

(四)落实责任:根据领导批办要求,落实责任人。承办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  初信初访调处的奖惩与各科、室、中心的岗位责任制考核挂钩。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由12348法律服务中心负责处理。电话咨询和来访接待的登记、解答按法律服务要求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下载: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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