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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市司法局机关效能建设五项制度》的
通 知
各科、所、室、中心、市公证处:
为加强局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局机关效能建设五项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上 虞 市 司 法 局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上虞市司法局机关效能建设五项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内部管理,提高机关工作效能,经局党组研究,特制订机关效能建设五项制度:
一、实施对象:局机关各科室、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市公证处参照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服务承诺制
1、使用文明用语,力戒服务忌语。做到接待热情周到、服务耐心诚恳,实行“五个一”(即一张笑脸迎客,一把椅子让座,一杯茶水暖心,一颗诚心办事,一流业务争先)服务标准,达到“四个好”(即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事好办)服务目标。
2、坚持首问制度,做好来访接待。对来访办事者,第一个接受咨询的工作人员有义务和责任对办事来访者作耐心解答,同时将办事来访者引到相应的科室及承办人。
3、公开岗位身份,接受社会评议。在办公楼相应的楼层,公布各工作人员的岗位、姓名、照片和去向指示;坚持每年邀请社会各界对科室及工作人员进行评议,长年聘请行风监督员,诚恳接受社会监督。
4、抓住热点工作,实行“三个公开”。在职称评聘、人事任免、奖金福利及其他一些重大决策等热点工作方面,做到政务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重大事项坚持做到向行风监督员和市纪委监察部门通报,接受监督、指导。
5、简化业务工作,优化办理质量。局系统业务工作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对符合政策且手续齐备者,必须指明问题、说明情况,手续补齐后,保证第二次办成。
6、保证践诺,违诺必究。凡违反承诺,受社会举报、批评、指控和反映的,经查证属实,违诺第一次,给予批评或诫勉教育,限期改正,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违诺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违诺第三次,则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首问责任制
1、凡来本局机关来访或办事的人员,被询问的第一位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将该人员带到相关科(室),若专职人员因事外出,被询问者有义务将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作好记录,转告经办的同志,以减轻来访、办事人员不必要的多次往返。
2、凡局机关工作人员,对来访或办事的人员,应做到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回避,更不得借故推诿、拒绝。
3、电话询问时,属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热情礼貌给予答复,属其他科室职责范围的,要告知该科室负责人姓名、电话号码。
4、以上二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均列入科(室)及工作人员的岗位目标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办法为:
1)被基层单位或群众向局领导举报反映,经查情况属实的,扣当月考核奖的10%。
2)被基层单位或群众向市级领导举报反映,被市领导指令追查的,经查情况属实的,扣当月考核奖的20%。
3)损害司法行政机关形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扣当月考核奖的30%,严重的扣全年考核奖的50%。
5、为加强监督,保证该制度的落实,公布机关监督、举报电话:12348和2026285。
(三)AB岗工作制
1、 AB岗工作制度的基本内容
AB岗工作制度是指各职能科室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在相近岗位之间,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制度。即两个相近岗位互为AB岗,当A岗因故不在岗时,B岗自动顶岗,及时办理根据工作性质可以即时办理的一般性事务和紧急公务。
2、实行AB岗工作制度的范围为面向社会、基层的窗口科室。各个科室负责人都要确定AB岗。有必要的科室要推行全员AB岗工作制度。各科室AB岗设置情况要报局效能办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
3、AB岗责任人的职责要求:A岗责任人因休假、学习、公出等原因离岗时,必须提前向B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代的,B岗责任人应当主动顶岗。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和A岗主要工作,并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
4、AB岗责任人的落实和培训:各科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实行AB岗工作制度的岗位,落实A岗、B岗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责。对备岗责任人要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可采取集中学习或单独辅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由A岗责任人和B岗责任人采取结对子的方式,互相传授备岗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
5、考核与督查:AB岗责任人执行AB岗工作情况列入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对AB岗责任人因推诿扯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局效能办要加强对各有关单位执行AB岗工作制度情况的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保证AB岗工作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限时办结制
1、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本局办事时,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科室或经办人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其所请求事项的制度。
2、各科室负责人为限时办结制的责任人。
3、各科室承办的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由各科室制定后报办公室汇总,并通过适当形式对外公布。
4、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及时予以办理。
5、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明确告知服务对象材料和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对申报材料、手续符合办理规定要求的,要明确告知办理时间。
6、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批准,并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和延长的具体时间。
(五)岗位责任制(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