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1、报告对象
镇机关行政干部、事业中心(站)副职以上干部;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经联社主任。
2、报告内容
党政人大领导干部按市委组织部《关于重申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意见》执行。
镇机关行政干部、事业中心(站)副职以上干部报告内容为:
(1)本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的情况;家庭成员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
(2)本人在公务活动中因不能拒绝而收受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信用卡等情况。
(3)本人建造私房、购房、出售和出租、调换、装修住房的情况和购置机动车情况。
(4)家庭成员出国(境)定居;公(自)费留学代培及本人公(自)费学开车的情况。
(5)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宴请的情况。
(6)家庭成员个体经商、办企业,工作安排调动的情况。
(7)个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情况
村级主要干部报告内容为:
(l)本人建造、购买、出售住房情况。
(2)本人及家庭成员承包荒山、经济林、农田、渔塘等情况。
(3)本人及家庭成员承包、租赁、拍卖厂矿企业情况。
(4)本人在公务活动中,因不能拒绝而收受的礼金、有价证券及信用卡等情况。
(5)个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情况。
3、报告的方式及程序
(l)报告统一以书面形式向镇纪检、组织部门报告。报告必须写清时间、地点、经过、缘由、结果等。可事先报告的事项必须提前5天报告,不可预见的事项,事后必须及时补报。属镇党委、政府调查了解的专项性报告,内容按统一时间定期报告。
(2)镇组织、纪检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及时调查,及时研究,及时作出答复。
(3)对报告内容建立档案登记制度,并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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