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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教计〔2008〕10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气象局:
为切实提高学校防雷减灾和师生避灾自救的能力,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省教育厅、省气象局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学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进一步提高对学校防雷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学校防雷工作事关师生的生命安全,事关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各校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校园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加强学校防雷安全工作,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增加投入,完善防雷基础设施,切实把雷灾降低到最低限度。要加强教育,积极宣传《办法》,不断提高师生的防雷安全意识,科学指导预防。指导学校结合周边环境、当地雷电发生规律等,因地制宜,建立各项防雷减灾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做到一校一预案。对各校的预案,教育局会同气象局要给予审核、备案。同时,要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开展必要的演练,着力提高学校应急处置雷击事件的能力。
二、加强规划建设工作。各地各校要根据《办法》,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地制订防雷设施的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原则上要求在3年内达到《办法》标准。多渠道筹措经费,按规范设计和组织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建立定期检测和隐患排查制度。各地气象局要指导当地教育局和学校建立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防雷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建立健全防雷隐患档案和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帮助学校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各地应于近期开展一次防雷安全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在5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省气象局。
一、进一步提高对学校防雷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学校防雷工作事关师生的生命安全,事关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各校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校园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加强学校防雷安全工作,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增加投入,完善防雷基础设施,切实把雷灾降低到最低限度。要加强教育,积极宣传《办法》,不断提高师生的防雷安全意识,科学指导预防。指导学校结合周边环境、当地雷电发生规律等,因地制宜,建立各项防雷减灾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做到一校一预案。对各校的预案,教育局会同气象局要给予审核、备案。同时,要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开展必要的演练,着力提高学校应急处置雷击事件的能力。
二、加强规划建设工作。各地各校要根据《办法》,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地制订防雷设施的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原则上要求在3年内达到《办法》标准。多渠道筹措经费,按规范设计和组织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建立定期检测和隐患排查制度。各地气象局要指导当地教育局和学校建立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防雷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建立健全防雷隐患档案和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帮助学校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各地应于近期开展一次防雷安全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在5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省气象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气象局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浙江省中小学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01 为保护国家财产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保障我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地普通中学、职业学校、初级中学和小学(以下简称“学校”)。幼儿园参照执行。
1.03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预警、防护以及针对防御雷电灾害的宣传、教育、鉴定和评估等。
1.04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1.05 浙江省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设计规范
2.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2.02 学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设计方案应当经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2.03 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2.04 学校内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
2.05 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2.06 学校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的接闪器,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GB50057-94(2000)版规范的规定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
2.07 学校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础的钢筋作为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其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Ω。防雷的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2m。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2.08 突出屋面的物体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2.09 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宜在烟囱上装设避雷针或避雷环保护。多支避雷针应连接在闭合环上。当非金属烟囱无法采用单支或双支避雷针保护时,应在烟囱口装设环形避雷带,并应对称布置三支高出烟囱口不低于0.5m的避雷针。钢筋混凝土烟囱的钢筋应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和贯通连接的金属爬梯相连。高度不超过40m的烟囱,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过40m时应设两根引下线。可利用螺栓连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属爬梯作为两根引下线用。金属烟囱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
2.10 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当电缆转换为架空线时,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2、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当多回路架空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一组避雷器或其它型式的过电压保护器,但绝缘子铁脚、金具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
3、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或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或独自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2.11 学校教室、宿舍、食堂等人员较集中场所应将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2.12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它用电设备的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2.13 避雷针宜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其直径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针长1m以下:圆钢为12mm;钢管为20mm,璧厚不小于2.5mm。
针长1~2m.:圆钢为16mm;钢管为25mm。
烟囱顶上的针:圆钢为20mm;钢管为40mm。
学校内旗杆、栏杆、装饰物等独立金属构件,其尺寸也应满足以上要求。
2.14 架空避雷线和避雷网宜采用截面不小于35mm2的镀锌钢绞线。
2.15 学校体育馆等金属屋面的建筑物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板之间采用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m或电气贯通;
2、金属板下面无易燃物品时,其厚度不应小于0.5mm;
3、金属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时,其厚度,铁板不应小于4mm,铜板不应小于5mm,铝板不应小于7mm;
4、金属板无绝缘被覆层。
注:薄的油漆保护层或0.5mm厚沥青层或1mm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被覆层。
2.16 除利用混凝土构件内钢筋作接闪器外,接闪器应热镀锌或涂漆。在腐蚀性较强的扬所,尚应采取加大其截面或其它防腐措施。
2.17 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2.18 建筑物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但周长不超过25m且高度不超过40m的建筑物可只设一根引下线。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要求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大于18 m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不应大于25m。
2.19 引下线宜采用圆钢或扁钢,宜优先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8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2.20 引下线宜沿建筑物外墙明敷,并经最短路径接地;建筑艺术要求较高者可暗敷,但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80mm2。
2.21 建筑物的消防梯、钢柱等金属构件宜作为引下线,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
2.22 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上于距地面0.3m至1.8m之间装设断接卡。当利用混凝土内钢筋、钢柱作为自然引下线并同时采用基础接地体时,可不设断接卡,利用钢筋作引下线时应在室内外的适当地点设若干连接板,该连接板可供测量、接人工接地和作等电位连接用。当仅利用钢筋作引下线并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在每根引下线上于距地面不低于0.3m处设接地体连接板。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宜有明显标志。
2.23 在易受机械损坏和防人身接触的地方,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一段接地线应采取暗敷或镀锌角钢、改性塑料管或橡胶管等保护设施。
2.24 埋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扁钢或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2,其厚不应小于4mm;角钢厚度不应小于4mm;钢管壁厚不应小于3.5mm。
2.25 在腐蚀性较强的土壤中,应采取热镀锌等防腐措施或加大截面。接地线应与水平接地体的截面相同。
2.26 人工垂直接地体的长度宜为2.5m。人工垂直接地体间的距离及人工水平接地体间的距离宜为5m,当受地方限制时可适当减小。
2.27 人工接地体在土壤中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接地体应远离由于砖窑、烟道等高温影响使土壤电阻率升高的地方。
2.28 防直击雷的人工接地体距建筑物出人口或人行道不应小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水平接地体局部深埋不应小于1m;
2、水平接地体局部应包绝缘物,可采用50~80mm厚的沥青层;
3、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体上面敷设50~80mm厚的沥青层,其宽度应超过接地体2m。
2.29 埋在土壤中的接地装置,其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在焊接处作防腐处理。
2.30 学校信息系统是否需要防雷击电磁脉冲,应在完成直接、间接损失评估和建设、维护投资预测后认真分析综合考虑,做到安全、适用、经济。
2.31 在工程的设计阶段不知道信息系统的规模和具体位置的情况下,若预计将来会有信息系统,应在设计时将建筑物的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配电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组成一个共用接地系统,并应在一些合适的地方预埋等电位连接板。
2.32 为减少电磁干扰的感应效应,宜采取以下的基本屏蔽措施:建筑物和房间的外部设屏蔽措施,以合适的路径敷设线路,线路屏蔽。这些措施宜联合使用。为改进电磁环境,宜将所有与建筑物组合在一起的大尺寸金属件都应等电位连接在一起,并与防雷装置相连,但独立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除外。
2.33 在建筑物或房间的大空间屏蔽是由诸如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组成时,这些构件构成一个格栅形大空间屏蔽,穿入这类屏蔽的导电金属物应就近与其做等电位连接。
2.34 当互相邻近的建筑物之间有电力和通信电缆连通时,宜将其接地装置互相连接。
2.35 当建筑物内有信息系统时,在那些要求雷击电磁脉冲影响最小之处,等电位连接带宜采用金属板,并与钢筋或其它屏蔽构件作多点连接。
2.36 一信息系统的所有外露导电物应建立—等电位连接网络。
2.37 学校应在总电源、电教室等处安装电源避雷器。有条件的应安装电话、电视或计算机网络的相应避雷器,并采取屏蔽、接地、分流、均压等技术措施。
2.38 低压输入线路宜采用电缆埋地方式进入校园,不得将架空线路直接引入机房;当难以全长采用电缆时,允许从架空线路上换接一段有金属铠装的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埋地引入。在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等必须与接地汇集排相连。
2.39 由外部引入(或由大楼内部引出)各种信号线,数据线路,在进入设备前端应安装与设备相适应的信号浪涌保护器,以达到保护设备的目的。户外光纤进入室内,接入服务器时,光纤内的金属芯要作与等电位带连接,作接地处理。
2.40 对于引入局域网的线路,在服务器前端PC机前宜加装高速网信号防雷器。对于无线局域网的天馈系统采用馈线防雷器,建议加装天馈线防雷器。
2.41 学校机房应将所有的金属门窗、天花龙骨连接并接地,用作电磁屏蔽。
2.42 改建或新增加安装设备时,应对防雷系统进行重新设计和建设。
2.43 学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 维护管理规范
3.01 学校应建立各项防雷减灾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指定专人负责防雷装置,落实防雷设施的定期检测,做好雷雨后的检查和日常的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02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学校内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学校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检测应由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检测资质证的防雷检测单位进行。
3.03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各学校对检测报告指出的不合格事项应逐条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检测单位以安排复检。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其整改。
3.04 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3.05 如雷击建筑物致使受损严重的,应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
3.06 如因雷击导致学校网络故障时,除了检查在线设备的损坏程度以外,对不在工作状态的网络设备和电脑都应做全面的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把损失降到最低。
3.07 在救灾过程中,要考虑是否应切断电、气、水源等,以避免二次灾害。
3.08 校园内粮、棉仓库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宜采取防直击雷措施。
3.09 在旗杆、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上严禁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3.10 校园内变压器周围应有安全围护设施及防雷接地设施,防止学生直接接触到电器设备。
3.11 校园内孤立、高耸物体如高大树木上应悬挂防雷击安全警示牌。
第四章 安全教育规范
4.01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气象部门要加强沟通与联系,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手段,及时向学校发布雷击等气象灾害预警。
4.02 切实加强中小学生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各学校积极开展防雷安全教育,加大对中小学生防雷减灾知识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警示,科学指导预防。
4.03 学校应开设防雷减灾知识讲座,广泛宣传防雷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师生的防雷安全意识。
4.04 校园内易遭雷击区域:
1、水面和水陆交界地区以及特别潮湿的地带,如河床、低洼地区和地下水位高的地方;
2、土壤电阻率较小的地方,如有金属矿床的地区、河岸、地下水出口处和金属管线集中的交叉点等;
3、土壤中电阻率不连续的地点,比如岩石和土壤的交界处、露出地面的岩层等;
4、地势较高和空旷处,如房顶、操场等;
5、孤立、突出在空旷地带的高耸物和金属突出物,如大树、旗杆、变压器、广播电视天线等;
6、含有大量金属构件的建筑物,如钢结构体育馆、风雨操场等。
4.05 师生个人防雷基本原则:
1、雷电天气发生时,应远离可能遭雷击的物体和场所,迅速躲入有防雷装置保护的建筑物内,如果在水中,应立即上岸或躲入船舱中;
2、如在室外无法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内时,应远离树木、电线杆、旗杆等高耸、孤立物体和墙根避雷接地装置,不要在铁栏杆、架空电线、变压器附近停留,以防旁侧闪络、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设法使自己及随身携带的物品不要成为引雷器,不使用金属杆的雨伞、球杆等。
3、头顶电闪雷鸣时,如果找不到合适的避雷场所时,应找一块地势低的地方,尽量降低重心和减少人体与地面的接触面积,可双腿并拢蹲下,抱膝,身向前屈,千万不要躺在地上,如能披上塑料雨衣,防雷效果更好。
4、打雷时如在室外,切忌骑车、奔跑,师生不要集中在一起,或者牵着手靠在一起。
5、雷电天气发生时,室内门窗一定要关闭,以防球雷进入室内。不要靠近、接触金属门窗、管线等。最好不要使用电器设备,尤其不能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可能的话应拔去电器设备所有的外接电缆插头。
4.06 雷击急救方法:
1、如果遭雷击者着火,可往身上泼水,或者用厚外衣、毯子将身体裹住以灭火。着火者切勿惊慌奔跑,可在地上翻滚以扑灭火焰。
2、如遭雷击者出现无呼吸、心跳骤停等假死现象,应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抢救,同时尽快通知医院前来抢救。
3、遭雷击者电灼伤创面处理,用冷水冷却伤处,然后用干净布块包扎后送医院。
第五章 附则
5.01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