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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食堂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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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卫[2008]63

 

上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食堂

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遏止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发生,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等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绍市卫发[2008]31号“绍兴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食堂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食堂食品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企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堂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建立食品卫生责任制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食堂卫生安全管理,保证食堂环境、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要严格按照虞食安委办[2007]3号“上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企业食堂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虞食安委办[2007]12号“上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企业食堂规范化管理基本卫生标准(试行)》的通知”等要求,加强企事业食堂的软硬件建设,完善企事业食堂的卫生设施,确保供应食品的卫生安全。

严禁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企事业食堂对职工供应饭菜等食品。

三、要严格按照虞卫监[2007]29号“关于全面贯彻实施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建立食品及原料采购验收台账制度,落实专人,明确责任,严格把好食品及原料进货关。实施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制度的食品种类主要包括食品添加剂、鲜猪肉类、食用油等。采购食品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发票、收据、供货清单、信誉卡)并留存备查。台账应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台账存放应方便查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四、卫生行政部门对企事业食堂食品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按《量化分级评分表》评分,设ABCD四级,达不到C级以上的,签订限期整改承诺书,整改后仍达不到C级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发生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患后,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积极协助医疗机构组织救治,对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或隐瞒不报的企事业食堂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卫生行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严格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针对职工食堂卫生的薄弱环节和预防食物中毒的重点环节,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和卫生习惯,增强企事业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责任意识,强化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切实保障饮食安全。对企事业单位食堂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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