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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验证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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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卫[2008]26

 

         

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经研究决定于20083月至6月开展全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验证工作。同时开展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范围与对象

   本市范围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发证日期在2006年度的必须按规定验证贴花。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二、实施方法

1、市卫生监督所全面负责全市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证验证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工作的管理、督导。同时具体做好城区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证验证工作。

2、市疾控中心及其开发区、百官街道体检站承担城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并按委托要求同步做好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市疾控中心同时承担全市抗-HIV、梅毒和除崧厦、沥海外的全市其它乡镇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大便“三线”检测工作。

3、市二院、各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承担各自辖区内的卫生许可证验证工作,并按要求同步规范做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4、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对已期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收缴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并按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5、各指定的体检机构对完成规定体检、培训内容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按虞卫(2003171号文件精神,按规范要求直接核发健康体检、卫生培训证明。其中,特殊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证明,统一标注(H)公共场所,按规定核准使用。

三、收费标准

年检及从业人员体检、培训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浙卫(92497号、财行(92473号、浙价费联(92131号等省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有关卫生防疫、医疗收费标准收取。

优惠措施:为认真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的,凭《再就业优惠证》按文件规定免收相应的费用。

四、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严格管理

各单位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今年的年检及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工作。要做到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分工明确、准备充分、操作规范、质量保证、服务优良。

2、严肃纪律、统一要求

1)各单位必须按规定项目开展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体检项目和培训内容。核发的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必须按项目填写齐全,统一顺序编号、统一登记核发,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有漏项、缺项。同时要严格落实“五病”调离规定。

2)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按规定在收费场所公开统一的年审体检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按职责开展工作、出具统一发票、收取相关费用,不准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准超范围、搭车收费,禁止只收费不服务。

3)必须按规定要求开展卫生许可证年检工作,对现场审验合格、按规定完成健康体检的单位,在卫生许可证副本上加贴年检合格凭证,经手人员必须签名或盖章。

对四年期满换发新证的单位,必须凭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按原核准项目换发新证。对原证丢失、核准项目变更的单位,必须按新证申办程序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4)为确保体检质量,便于统一管理,原则上各乡镇只允许指定一家医疗单位开展健康体检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增加体检点的,应预先经市卫生监督所按《浙江省实施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细则》规定审查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同意。同时要做好日常的指导、管理工作。

5)市卫生监督所要严格按照卫生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卫生许可证专项治理,切实加强业务、技术指导,严格把关,做好现场审验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年检、体检、培训工作的稽查力度,凡发现违规、违纪现象,一经查实,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3、各单位要注意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时报送、反馈检查结果,并做好有关经费的收取、上交工作。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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