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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 电〔2007〕41号
局属各有关部门: |
为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用电安全,进一步稳定供用电秩序,杜绝倒送电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电力法》、《供电营业规范》有关规定,决定在2007年6月开展用户自备电源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1日—6月10日)
1、请各供电营业所将(通告)内容及时向当地政府、村委汇报,取得他们的支持。
2、结合抄表日,向各类企业、网吧、休闲娱乐场所、美容美发店等送发公告,在有关场所张贴公告,如行政村、海涂各类场部等。
3、召开有关养殖变客户座谈会,宣传政策,相互沟通,提出整改措施。
二、检查、整治阶段(6月11日—6月20日)
1、对已批准的自备发电机客户应全面检查,检查装置是否合格、规范,签订协议是否超期、内容有否变更。
要求客户应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运行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配备有“进网作业电工证”的电工,每次开停机操作,应记录在《自备发电机开停机操作记录簿》内;并做到不随意更换自备电源的接线方式、拆除连锁装置或移位。
3、海涂养殖变及其它低压供电用户,擅自使用发电机较多,已对电网的安全运行及人身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在此次专项整治中要进行重点检查、整治。
4、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查获,可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规定严肃处理。对拒不改正、危及用电安全的,封存或拆除自备发电机,直至按规定程序中止供电;发生向电网倒送电,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追究责任。
(1)自行引入备用电源者;
(2)将自备电源转供其他用户;
(3)擅自安装使用自备发电机组;
(4)不并网自发电并网运行;
(5)未经许可采用部分负荷用电网电源,部分负荷用自备电源;
(6)自行拆除联锁装置或采用人为方法使闭锁装置失效的;
(7)使用移动式发电机组,或以流动方式给其他由电网供电的客户提供临时电源;
(8)擅自改变自备电源切换、接线方式。
(9)客户不并网自备电源的供电线路与电网供电线路同杆架设的、或交叉跨越采用裸导线的。
三、总结阶段(6月21日—6月25日)
各供电营业所、营业服务部要对前阶段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工作内容要用数字说明,同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对客户的整改内容,要及时复查,总结在6月30日前用OA交王燕萍。
加强对自备电源的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是保人身安全、保设备安全、保电网安全的重要举措。各供电营业所、营业服务部要有充分的思想认识,要把此项工作列入日常的用电检查范围之中,确保自备电源安全监管工作经常化。
当前各类施工任务繁重,各供电营业所及舜兴公司要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认真做好工作前的现场查勘,对自备电源倒送要进行重点防范,对有可能倒送电源的线路,必须做到停电、验电、接地,以确保施工安全。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