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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墟镇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迅速、妥善处置森林火灾事故,减少森林火灾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绍兴市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上虞市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镇历年来处置森林火灾事故的实践,特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要求,以生态靓镇为目标,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充分认清森林火灾后果的严重性,森林火灾扑救的艰巨性和森林火灾带给人们的损失,紧紧抓住森林火灾发生的初期,及时、迅速、有效、妥善处置森林火灾事故,控制并扑灭发生的森林火灾,确保国家、集体、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
第三条 编制的原则。坚持“及早发现、专业扑救、因地制宜、确保安全”的原则。
1、及早发现:在火灾发生的第一时间,获得灾情上报,通常由镇护林管火员在巡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
2、专业扑救:由镇组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火灾扑救,禁止老、弱、病、残、妇女和学生参加。
3、因地制宜:要善于根据当时的地形地貌、林相、风向、火险等级、所处季节等情况制定具体扑救方案。
4、确保安全:在保证救火队员的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扑救,防止盲目蛮干。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我镇发生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行动。
第五条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森林火灾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各村、各部门落实各项责任制。
2、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村和有关单位要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工作准备和物资准备。
4、以人为本,快速反应。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第二章 事故分级
第六条 森林火灾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分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重大森林火灾(II级)、较大森林火灾(III级)和一般森林火灾(IV级)四级。
第七条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
1、连续燃烧超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危险品、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村庄、居民地。
第八条 重大森林火灾(II级)
1、连续燃烧超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第九条 较大森林火灾(III级)
1、连续燃烧超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不足50公顷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第十条 一般森林火灾(IV级)
1、连续燃烧超3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不足10公顷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风景区的森林火灾。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 镇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镇森林火灾的预防和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指挥长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镇农办、党政办、综治办、工办、社会事务办、道墟派出所等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防火办)为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常设机构,设在镇农技信息中心内,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及职责。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本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
2、做好森林火灾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镇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组织本预案的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4、指导和协助各村做好森林火灾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
5、汇总全镇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及时报镇指挥部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第四章 预案的启动
第十四条 凡发生森林火灾,实行属地管理,在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镇森林火灾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根据森林火灾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重大森林火灾(II级)时启动本预案,并请求启动《上虞市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发生较大森林火灾(III级)和一般森林火灾(IV级)时启动本预案。
第十六条 应急响应
本预案启动后,镇指挥部立即向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森林火灾情况,拟订扑救方案,下达扑救任务,调动扑火力量,立即赶赴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地,现场指挥和指导应急扑救行动,并及时向上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第十七条 扑火指挥
参加扑火行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镇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到位指挥。根据火场情况划分若干个扑救区域,按照镇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各区域指挥员全权负责本区域的组织指挥。
第十八条 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地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2、在扑火战略上,初期阶段要重兵围歼,集中优势兵力,快速出击打歼灭战;相持阶段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实施科学扑火。
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正面扑救与隔阻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努力减少森林资源的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划区包片、分段包干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灾发生地的责任制。
第十九条 扑火安全
指挥部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灾发展趋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行动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制订相应的扑火方案,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条 安全防护
指挥部应在林区居民地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第二十一条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指挥部要组织镇卫生院,必要时报请上级卫生部门,积极开展救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扑火力量
本着专业扑火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分二个梯队进行扑火。
第一梯队由辖区所在村调动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干部、群众组织扑救。必要时,镇指挥部派镇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第二梯队为镇森林消防队进行扑救,必要时请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进行支援。
第二十三条 火案查处
由镇防火办会同道墟派出所或上级林业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信息发布
1、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镇指挥部负责发布。
第二十五条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根据规定程序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第五章 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接到重大森林火灾报告后,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集中力量投入火灾的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从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
第二十七条 战略战术。采取“避其火头、沿线展开、分头包抄、隔离阻绝、严阵守候”的战略战术原则。一是要避开火势龙头。上山火的山顶方向和逆风方向禁止人员进入扑火。二是要沿火线展开扑救。万一风向突变,火势烧身,队员可迅速逃至已烧过的林区以求人身安全。三是兵分两路。从一点进入反方向迂回包抄,以防止漏扑漏救。四是根据火情开辟林火隔离带。以较小的代价保全大的利益。五是对已扑灭的火灾要留足看守人员,以防死灰复燃。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八条 灭火机具。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建设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同时提供20人以上扑火队员使用的灭火机具。灭火机具主要包括风力灭火机、灭火弹、铁锹、柴刀等灭火工具。
发生重大火灾时,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的灭火机具。
第二十九条 后勤保障。镇党政办负责扑火所需燃料、食品、饮用水、药品、交通工具等后勤保障供应。如自身保障有困难,应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请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解决。
第三十条 秩序维持。由道墟派出所负责扑火现场的秩序维持,保证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 扑救演练
第三十一条 必须坚持从实战出发的原则,从难、从严设置情况,全员额参与,全装备出动,全天候组织,全过程接受检验,以充分提高森林火灾扑救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演练的时段集中在每年的防火重点期,高火险天气、重要节假日为重中之重。
第三十三条 演练前要周密计划,制定方案,确定参加的人员、时间、演练地点、保障措施等。
第三十四条 演练中要严密组织,灵活指挥。以演练中的安全为前提,以提高扑火队员的协同动作为重点,以战术运用为突破口,注重打牢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功。
第三十五条 演练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表彰先进,调动队员的积极性,并将演练情况及时上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预案由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