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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镇政[2005]38号
关于印发《盖北镇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行政村、企业单位:
《盖北镇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经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盖北镇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盖北镇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1987年9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及其他防治环境污染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盖北镇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一、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二、 预警等级
根据环境污染、人体危害、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四个类别(见附件一)划分为三个预警等级:
三级预警: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二级预警: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一级预警: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三、 组织体系
根据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预警等级,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
(一)、三级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工业副镇长为指挥,镇政府有关人员为成员、有关企业、村为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二)、二级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镇长为指挥,工业副镇长副指挥,各班子成员为成员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三)、一级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书记、镇长为指挥,镇卫生院、边派等为成员单位、市环保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为协助单位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四、 职责任务
(一)、指挥部:
1.负责针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危害程度,发布预警等级。
2.负责制订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用应急队伍做好事故处置、控制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争得上级部门援助,消除污染影响。
(二)、应急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应急方案,做好物资保障、事故处置、污染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消除污染影响。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法律法规、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发动公众对环境污染实施监督、举报。
(三)、镇卫生院:
负责组织协调医疗、防疫部门,保障特种药品供应,开展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工作。
(四)、边派:
负责污染控制区的社会治安、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秩序,保障应急方案顺利实施。
(五)、市环保局:
1、负责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分析认定,明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等级的建议,并及时通报污染事故。
2.、负责防治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技术储备。
3.、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有关人员对污染区域进行监测、化验、消毒、洗消,最大限度地消除危害。
4.、负责监督检查污染源单位的污染防治工作。
5、负责污染物的消毒、洗消、清运工作。
五、防范重点
1、特定或敏感区域(与园区接壤的村)。 2、东进排涝河。3、边港公路盖北段(运输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车辆) 4、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高浓度污水、污泥储存地及有毒有害废物堆放场、点等。
六、工作程序
七、 保障系统
(一)各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要求完成应急处理任务。
(二)采取有线、无线方式,确保通讯畅通(包括公休日)。
(三)要做好必要的应急准备,包括车辆、检测仪器及有关防护用具、药品等。
(四)后勤保障部门要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八、善后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控制住后,指挥部要做好人员抢救及安抚、设施的恢复等善后工作;要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定性和定量描述,对整个事故进行评估;要对相关资料进行汇编,包括决策记录、信息分析;要进行工作总结(工作检讨)。
附件1: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分类 (摘自《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附件2:盖北镇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联系电话表
盖北镇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1: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分类
一、 根据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类型可分为:
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二、 根据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程度分为:
(一)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 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 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2. 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 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 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 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2. 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3. 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4. 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四) 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1.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无以上;
2. 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 人员中毒死亡;
4. 因环境污染使我镇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 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