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9号
《上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上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三章 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五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须经市国土、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审核,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七章 规划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检举和控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或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 附: 规划技术规定 第一条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表一的规定执行。 表一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
续表一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定要求确定。 第二条 建筑容量 (一)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二规定的内容确定。对未列入表二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表二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注:⒈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⒉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学楼、医院、体育场馆等建筑的指标,不论其具体位置,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⒊含地下室、停车库等附属设施时,其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⒋中心地段与一般地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水平合理界定。 ⒌特殊情况下,指标可作适当调整。 (二)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三)在满足自身规划要求的前提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等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空域等有关规定的,可在原详细规划或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增加建筑面积,并按表三的规定换算,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积的15%。 表三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四)新区建筑基地内未达到下列最小建筑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多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高层居住建筑为5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第三条 建筑基地内的绿地 (一)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景观设计须经市规划局批准后方可按图施工。各类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表四规定的要求。 (二)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必须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总面积应不少于基地总面积的10%。 表四 绿地率一览表
注:其他新建工程应不小于30%,扩建、改建工程应不小于15%,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三)三环、四环、人民路、104国道、329国道、百丰公路、百崧河、杭甬运河和滨江河等两侧各30米,百崧公路两侧地段各20米的区域规划为绿化景观带。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经规划保留的其他河道两侧,自规划河岸线以外沿河绿化带宽度每侧应不小于10米。 第四条 建筑间距 (一)多层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根据日照、通风的基本要求一般规定为: ⒈平行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南北朝向的,其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在新区不少于1.2倍。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15°(含)以内,建筑间距按标准日照间距计;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15°—30°(含)或45°—60°(含)时,其建筑间距按标准日照间距0.90折减;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30°-45°(含)时,其建筑间距按标准日照间距0.80折减;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60°(含)以上时,其建筑间距按标准日照间距0.80折减。 ⒉相互垂直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东)侧建筑高度的0.8倍。垂直布置的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其间距则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⒊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α≤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30°<α≤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0.9倍; (3)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α>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的居住建筑控制。 ⒋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但北侧多层居住建筑底层布置有层高2.4米以下的车库等附属设施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车库的高度。 ⒌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6米的防火间距。 (二)高层居住建筑(含中高层住宅,下同)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规定确定: ⒈居住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面宽大于30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且最小间距应大于24米; ⒉面宽不大于30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并且最小间距应大于24米; ⒊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侧面有窗应适当加大间距; ⒋特殊情况下的建筑日照间距可根据日照阴影分析确定。 (三)在符合本条一、二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多、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建筑、中高层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四)居住小区级道路两侧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居住组团级道路两侧建筑间距不小于8米。 (五)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及隔声等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⒈南侧为多层建筑或中高层住宅的,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在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 ⒉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应通过日照分析来确定,保证被挡的前述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六)除本条(五)规定的建筑之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不包括零星附属设施,如配电房、门卫、围墙等)的建筑间距除应满足城市设计、景观环境、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等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⒈多层建筑(含多层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 ⒉高层建筑(含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北侧为除本条(五)规定外的非居住建筑时,其北侧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8米。 (七)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八)建筑间距由相邻建筑物双方负责退缩。如未建造且层次一致的,一方负责退缩按规定计算的一半建筑间距;建筑层次不一致的建筑物间距,层次低的建筑物只负责退缩自身的建筑间距,其余由建筑层次高的建筑物负责退缩。如已建造的则按“后造退缩”的原则,由后造的建筑物负责退缩。 (九)当界外是河流、道路、绿地、桥梁、高压线走廊时,建筑与基地边界线间距由市规划局根据有关规定控制。 第五条 居住建筑与用地 (一)配电间、开闭所、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气化站、电信机房等市政配套设施和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活动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宜与其他建筑组织或集中布置,避免单独、分散设置,以减少小区建筑密度,增加绿化面积,并注意设计的美观与整体的协调。消防及生活水池应埋入地下,地面覆土深度不小于0.5米,并适宜绿化。 (二)居住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机动车对外出入口数量应控制,其出入口间距不小于150米。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米时,应设不小于4米×4米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底层应加设人行通道。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当为高层住宅时需满足大型消防车回车要求。 小区级道路:路面宽应在6-8米;组团级道路:路面宽应在4-6米;宅间道路:不宜小于3米。 (三)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统一规划暗埋给排水、电力、电讯、有线电视、管道燃气,并同步配套建设,同步组织验收。 (四)城市住宅楼房的信报箱(群、间、室)严格按邮政部门相关规定设置。 (五)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开设饮食娱乐加工服务企业按《上虞市饮食娱乐加工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 第六条 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应根据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其建设占用土地面积应控制在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以内。 企业所需生活服务设施布置应纳入园区、开发区集中建造的生活服务设施区,如确需在企业内部设置的,其用地面积与行政办公用地面积之和,“两区”内企业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他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 单独新建企业办公楼的(除拆迁安置外),其土地按照《上虞市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暂行办法》方式取得。 企业内部不得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第七条 城市道路及其沿线建筑物退让、高度控制 (一)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以及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已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的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尚未获得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同时,满足H=1.2-1.5(W+S)要求。 (H为沿路建筑高度,W为道路红线宽度,S为建筑后退距离) ⒈快速道路(宽度40-100米),退让距离不小于50米; ⒉交通性主干道(宽度32-100米),退让距离不小于20米; ⒊生活性主干道(宽度36-54米),退让距离不小于10米; ⒋次干道(宽度24-30米),退让距离不小于5米; ⒌一般道路(宽度12-20米),退让距离不小于3米; ⒍围墙(施工临时围墙除外)的退让距离不小于1.5米,大门、传达室的退让距离不小于3米; ⒎房屋建筑的地下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其支护结构的外侧不得进入城市道路红线,超出建筑底层外墙的地下部分的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 ⒏房屋建筑悬挑部分的垂直投影和踏步不得进入本规定的城市道路退让线; ⒐道路平面叉口建筑红线必须满足视距三角形后退要求。道路交叉口的转弯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道为30-40米;次干道15-25米;支路为10-15米。 (二)在城市道路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时,必须满足通车净高,其中城市干道的通车净高应不小于5.0米,其他道路应不小于4.5米,涉及国道、省道的,按有关交通管理规定执行。 (三)沿建筑基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⒈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大型旅馆、办公楼及大型商场等重要建筑物,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的,在符合道路后退规定后,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分别再后退6-10米; ⒉沿杭甬铁路布置建筑物时,除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执行外,建筑物与最外侧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5米,在铁路道口进行建设,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⒊建筑物沿城市道路的围墙、基础、地下室、化粪池、台阶、管线等附属设施和外挑部分垂直投影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用地控制线; ⒋当建筑物旁有电力线时,建筑物最外侧边缘与10千伏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为5米,与35千伏电力线为10米,与110千伏电力线为12米,与220千伏电力线为15米。 第八条 停车场(库) (一)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二)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道上,可在次干道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道交叉口距离应大于8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停车场(库)单位车辆的停车面积应符合表五规定: 表五 停车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
注:表内机动车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各类机动车辆与小型汽车停车位的面积换算系数为:微型汽车:0.7,中型汽车:2.0,大型汽车:2.5,铰接车:3.5 (三)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停车位配建指标宜按以下要求控制: ⒈公共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见表六: 表六 公共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指标
⒉商业场所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见表七: 表七 商业场所停车位配建指标
⒊居住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见表八: 表八 居住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民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适当布置室外公共停车位,车库宜采用地下、半地下或多层停车楼方式。 ⒋其他如医院、旅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停车位配建指标详见浙江省《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 第九条 居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 (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的规划要求 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居委会用房,应视社区组成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按每户居民0.2平方米左右的标准进行配置(新建别墅区内的社区居委会用房标准,由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具体要求如下: ⒈对已经组建社区或者可以并入邻近社区的零星开发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旧城区内不低于150平方米,新区不低于200平方米; ⒉对符合新设社区条件、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应选择其中区位适当、规模相对较大的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周边其他小区不再重复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 ⒊对成片开发、符合条件划分为若干个社区的大型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应与社区设置相对应,进行规划建设。 (二)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建设要求 社区居委会用房按照用途分为两大类:一是社区管理用房,主要包括社区居委会办公、社区警务、劳动就业服务、社会救助服务和社区党员、离退休职工管理等用房;二是社区活动用房,主要包括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活动用房。 社区居委会用房结合小区其他配套服务用房,按照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建设,根据各类用途整体设计、合理布局。其中,活动用房的面积应占整个社区居委会用房60%以上,且有一处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的单体空间。 (三)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产权归属和使用管理 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配套建造并无偿提供,居委会用房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政府统一管理,使用权和日常维修归辖区街道。 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变更,房管部门负责行使监督职能。街道政府应按照社区的设置和社区居委会用房的规划建设标准,做好接收和协调工作,确保社区居委会用房的合理使用;对不符合使用规定的,街道政府和房管部门应及时加以制止,对新建后已废而不用的老的居委会用房应收归房管部门统一调度,使用于公益事业。 第十条 居住区物业管理和经营用房 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区开发建设中,应当按住宅区总建设面积7‰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其中3‰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4‰作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第十一条 公共交通停靠站 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公共交通停靠站的间距一般为500-6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一般应设在交叉口的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的直线段距离应在50米以上。城市干道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其车道宽度为3米,直线段长度为20-40米。 第十二条 公共加油站 (一)市区范围内的公共加油站宜按2.0-2.5公里的服务半径设置。 (二)加油站应大、中、小型结合,以小型为主。其用地面积可参照表九确定。 表九 加油站的用地面积
? (三)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 (四)加油站污水应经过石油截流设施(废水、油脂和残渣的截流)后才能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第十三条 邮政报刊亭、电话亭 (一)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邮政报刊亭、电话亭在城市主干道上按300-5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在城市次干道上按600-800米设置,其他区域可按1000-1500米设置。 (二)邮政报刊亭、电话亭作为城市小品,应控制其用地规模,报刊亭为2-3平方米,电话亭应控制在1.5平方米以内,其建筑景观应符合城市景观控制要求。 第十四条 垃圾转运站 (一)转运站规模根据垃圾转运量可分为小型(转运量小于150t/d)、中型(转运量为150-450t/d)和大型(转运量大于450t/d)等三种。 (二)用人力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5公里;用小型机动车收集垃圾的小型转运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公里。垃圾通过转运站收集后统一转运入垃圾填埋场处理。 (三)大、中型转运站内应配建绿化,绿地率应达到50%以上,其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并设污水处理设施。 (四)居住区内的垃圾收集点规模控制在2平方米以内,按7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并就近在单元住宅、结合小区绿化布置。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应设置垃圾中转站。 第十五条 公共厕所 (一)城市规划建成区内主要道路公厕间距为500米,人口较为密集的道路宜小于300米,其他城市道路公厕之间距离应以800-1000米为宜。 (二)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指标:新建住宅区内公共厕所按千人建筑面积6-10平方米的指标确定;车站(含站前广场)、码头、体育场(馆)等场所内公共厕所按千人(以一昼夜最高聚集人数计)建筑面积15-25平方米计;旧城区未改造地段内公共厕所按千人建筑面积20-30平方米计;沿城市道路公共厕所按千人(以一昼夜流动人口计)建筑面积5-10平方米计。 (三)公共厕所作为城市小品,在城市道路两侧应符合沿线城市景观要求,并按一、二类厕所标准建设,其他区域应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广告标志 (一)经批准,城市道路红线内户外广告设置间距不少于30米,不骑压车道的,底部净高统一为2.5米;骑压车道的,宽度不超过0.5米,底端净高统一为4.5米(国道统一为5.5米)。 (二)除人行天桥外,其他城市桥梁不得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 (三)店面招牌统一设置在底层檐口,出挑宽度控制在1.5米,高度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单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少于2000平方米的,屋顶不得设置店面招牌。 (四)对符合规划的广告设置权,采用有偿使用方法。 第十七条 临时建筑 (一)临时建筑的建筑设计,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临时建筑应采用简易结构搭建或活动构件拼装,不准搞钢混、框架结构。 (三)临时建筑原则上为一层,高度不超过3米,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四)临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为2年以下,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如果需要继续使用,须在期满前六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 (六)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如国家建设需要时,依法予以拆除。 (七)建设单位或个人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准买卖、转让和抵押。 (八)下列范围内严禁搭建临时建筑: ⒈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行车视距范围内; ⒉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 ⒊在城市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控制区内; ⒋城市广场和公共绿地范围内; ⒌在已按规定实施改造的地段和近期规划实施区内。 第十八条 管线工程 (一)工程管理采用地下管道方式敷设。一般均应在道路红线范围内,与道路中心线平行。 (二)工程管线方位一般按下列规定安排,并符合表十规定的管线适建要求。 表十 地下工程管线适建规范
注:√—适宜建设管线; ×—不适宜建设管线; O—一般情况下不安排建设,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建设管线。 ⒈在道路中心线以东(或以南)安排污水管、燃气管、强电管(电力排管、电力缆线); ⒉在道路中心线以西(或以北)安排雨水管、供水管、弱电管(电信、广电及计算机等各类缆线或导管); ⒊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在40米以上的,一般采用双管(线)布置方式。 (三)工程管线应根据其不同特点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管线之间的水平及交叉垂直净距离、地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水平间距均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定》(GB50289-98)的规定。 (四)工程管线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工程管线建设发生矛盾时,由市规划局组织有关管线建设单位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协调: ⒈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⒉次要管线让主干管线; ⒊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的管线; ⒋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 ⒌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管线; ⒍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 ⒎拟建设管线让已建设管线; ⒏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第十九条 建筑景观 (一)商业建筑必须成块布置,除居住小区规定需配置的商业建筑外,严禁在居住小区四周设置店铺或商住楼。商业建筑沿街建设时,不得每间外设卷帘门,应采用无框玻璃门。 (二)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及八层以上的建筑均需配建“亮化”工程,并统一纳入城区亮化工程管理。大楼的广告、招牌、分体式空调箱的位置应统一规划。 (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将现场清理干净。凡未清场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规划验收,不予核发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侧面或背面围墙的高度不得超过2.2米,围栏高度不得超过1.8米,透景围墙实体部分高度不得大于0.5米,其平面位置不得超过建设用地控制线。 (五)沿街商店设置的遮荫篷帐,应整洁美观、高度不得低于2.4米,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 第二十条 沿城市道路的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确有必要的不得破坏道路绿化和原有建筑结构、造型。 不得在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50米以内,无人行道街巷或无配套停车位等附属设施的非商业用房改为商业用房。 第二十一条 环保、水土保持、卫生、劳动、消防、防雷、防洪、抗震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企业和公共建筑工程,应符合环保、水保、防洪、卫生规范标准,并由环保、水保、卫生等部门对工程设计有关部分进行审查。 (二)生产性建设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方案和初步设计时,必须经劳动、卫生防疫部门审查,其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各项建筑设计,应严格遵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城市公共消防站按每5平方公里区域设一个的标准规划建设。在新建城市道路时按120米的间距配设消火栓,在红线宽度6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按两侧布置。 (四)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应采取抗震措施,按抗震规范设防。 (五)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如涉及河流岸线、地下矿藏、农田水利等的,应预先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六)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进行无障碍设计,以利残疾人通行。 (七)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电力设施、通信设备、计算机网络和其他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设置防雷装置,防雷装置设计纳入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内容,设计图纸须经市气象部门审核。 (八)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城市防洪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防 (一)上虞是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除国家规定减免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不得擅自减收、免收。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镇的新建民用建筑(即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不包括农村村民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楼及农改居建筑。具体包括: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重要经济目标区等。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⒈新建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⒉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但目前6B级正式规范还没有,就根据浙人防办[2003]5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居民住宅防空地下室设防要求〉(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设计。 ⒊除1、2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分期建设的应合并计算),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⒋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除1、2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分期建设的应合并计算)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⒌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人防办确定。 (三)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防办审核批准后,可在同一项目规划范围内易地建设,否则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办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⒈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防空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⒉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⒊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⒋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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