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对困难群众发放门诊助医卡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就医困难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困难群众发放一定限额的门诊助医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户籍在本市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重残人员、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和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二、发放标准
1、家庭人口一人的发放300元的门诊助医卡;
2、家庭人口二人以上的发放500元的门诊助医卡。
三、申报程序
各乡镇(街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需发放的对象进行调查摸底,经领导审定后确定对象,然后报市民政局。
四、就医方法
困难对象凭此卡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中心卫生院就医,每次就医后由医疗机构在门诊助医卡及就诊记录表上记录费用支出情况。
五、优惠措施
在定点医疗机构凭门诊助医卡看病,免收挂号费、注射费(输液费)、诊疗费“三大”常规检查费减半收取,药费优惠10%。
六、经费结算
市民政局在2008年4月30日前,将门诊助医卡金额一次性划入各定点医疗机构,到2009年的4月30日止,由市民政局与各卫生院进行结算,卡内资金用完为止。超出部分自负,剩余经费退回市民政局。
七、要求
1、门诊助医卡从2008年4月30日开始到2009年4月30日止,逾期作废;
2、门诊助医卡仅限本家庭成员使用,不能转借或出让,若发现有上述情况,医疗机构应作没收处理。
附件:1、门诊助医卡分配表
2、门诊助医卡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3、门诊助医卡就诊记录表
4、门诊助医卡资金分配表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