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陈溪乡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迅速、妥善处置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减少森林火灾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和《绍兴市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上虞市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乡历年来处置森林火灾事故的实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要求,以“生态靓乡”为目标,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紧紧抓住森林火灾发生的初期,及时、迅速、有效、妥善处置森林火灾事故,控制并扑灭发生的森林火灾,确保国家、集体、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要坚持“及早发现、专业扑救、因地制宜、确保安全”的原则。
(一)及早发现:在火灾发生的第一时间,获得灾情上报,通常由乡护林管火员在巡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
(二)专业扑救:由乡、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火灾扑救,禁止老、弱、病、残、妇女和学生参加;
(三)因地制宜:要善于根据当时的地形地貌、林相、风向、火险等级、所处季节等情况制定具体扑救方案;
(四)确保安全:要在保证救火队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扑救,防止盲目蛮干。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乡人民政府成立乡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乡森林火灾的预防和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乡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乡长担任副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农技信息中心、资管中心、综合治理中心、城建、财办、人武部、文卫、纪委、党政办、民政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
乡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防火办),设在农技信息中心内,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村相应设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指挥由各行政村一把手担任,各村预备役人员组成。
第六条 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党政办:负责检查、监督全乡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森林防火物资;
农技信息中心:负责全乡森林防火的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工作;主持乡防火办的日常工作;督促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财办:负责安排森林防火专项资金;检查、监督森林防火专项资金的使用;
社会事务办:负责中小学学生森林防火“五个一”工程的组织实施;在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负责抽调医务人员组织现场抢救伤员;
民政办:负责灾后的救济工作;办理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壮烈牺牲需报批烈士的有关手续;
文广站: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进行森林防火宣传,及时播报森林火险等级;
综合治理中心:负责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打击和惩处森林火灾肇事者、责任人;负责重大森林火灾火场沿线的道路交通管制;
纪委:负责查处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三章 预案的启动
第七条 凡发生森林火灾,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由行政村按照本乡森林火灾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第八条 乡防火办接到各行政村森林火灾报告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
(一)火场跨越行政村行政界限且受害面积在2.5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二)正在燃烧且受害面积在5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重点区域发生火灾连续燃烧1小时以上或其它地域内发生火灾连续燃烧3小时且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扑救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五)严重威胁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区的森林火灾;
(六)需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四章 预案处置的程序
第九条 乡防火办接到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后,值班员应立即向乡防火办主任及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或指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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