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虞公卫办[2008]1号
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
为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浙江省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家庭聚餐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公卫委办[2008]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家庭聚餐食品卫生管理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推进农村家庭聚餐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农村家庭聚餐由于乡村厨师食品卫生知识和技能的缺陷,以及场所的限制,发生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隐患较大。政府应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出发,将农村家庭聚餐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作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职责之一,努力降低因农村家庭聚餐引起的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发生率。
二、明确任务,认真履行农村家庭聚餐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当地农村聚餐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督导检查,落实具体措施。
(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由乡镇公共卫生管理员、村(社区)公共卫生联络员和社区责任医生组成的食品卫生协管网络,督促乡镇公共卫生管理员、村(社区)公共卫生联络员和社区责任医生对辖区内乡村厨师进行调查、造册登记,并抄送给市卫生监督所;同时负责组织开展村(社区)公共卫生联络员、社区责任医生和乡村厨师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以及农村家庭聚餐的申报、法规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三)卫生部门按照食品卫生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农村食品卫生监管职能。主动开展食品卫生指导和食品卫生监管工作。广泛开展食品卫生法规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公共卫生联络员、社区责任医生、乡村厨师的培训工作,主动提供培训师资和教材。负责对乡村厨师进行体检,对经体检、培训合格的乡村厨师发放合格证明。
三、突出重点,解决农村家庭聚餐食品卫生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一)当地发生相关传染病流行时,应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邻近地区有相关传染病流行的、应劝导或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不良的应劝导或限制举办家庭聚餐;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当出现以上情况时当地政府和医疗卫生单位要主动介入,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明确要求承担聚餐加工服务的乡村厨师和聚集活动的举办者,事前必须向公共卫生联络员申报将要举办的聚餐活动。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大、中、小型聚餐的就餐人数,对已申报的农村家庭聚餐实行分类指导。应向举办者发放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和知识宣传资料,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按《浙江省农村家庭聚餐食品卫生管理要求》(附后)对加工场所、厨师个人卫生及原料采购、饮用水卫生、加工烹调、卤味制作、餐具洗涤消毒等过程提出卫生要求。
(三)对农村家庭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乡村厨师及聚餐活动举办者应及时向当地医疗卫生单位或市卫生部门和政府报告,积极配合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保护现场,提供聚餐人员名单、食谱菜单、加工方法以及可疑食物的来源,根据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意见,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现场采样调查、环境清理消毒工作。
附件:浙江省农村家庭聚餐食品卫生管理要求
二○○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