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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东一区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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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东一区规划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园区各企业、委属各局(办):

《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东一区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园区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对照执行。

 

 

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九年二月五日

 

主题词:区域  规划管理  办法

报送:市府办、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

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9年2月5日印发

 

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东一区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切实加强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东一区(下简称东一区)项目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东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东一区内实施各类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市政配套设施等,按本办法执行。东一区规划控制范围:东至东一区经一路,南至东一区纬一路,西至东一区经七路,北至东一区纬六路,控制面积7.3平方公里。

第 三 条   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下称管委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规划报建管理

 第 四 条   东一区内项目由管委会按有关程序负责审批管理。规划审批一般包括选址审批(行政划拨土地、公建设施)、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和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等三个阶段。

第 五 条   各项建设用地执行“先规划,后用地”原则。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必须符合规划,不符合东一区规划功能分区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

第 六 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须附有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停车场地等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须附有原出让合同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第 七 条   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必须报管委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 八 条   工业项目不得设置临街营业房,沿道路不得设置自行车棚、汽车库、水塔等零星建筑。确需建设零星建筑的,应行列整齐、风格一致,报经管委会审查同意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 九 条   东一区内原则上不得设置燃煤锅炉及烟囱。

第 十 条   临时建筑的建筑设计,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须经管委会审批方可建设。

第三章    规划技术规定

第十一条   生产性建设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需经环保、安全、消防等部门审查,其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有关工业建设项目参照省市供地规定,东一区内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35%;容积率控制在≥0.5;绿化率控制在15%以内;建筑限高24米;室外场地标高不低于企业围墙外侧邻近道路路面中心标高(道路标高为黄海标高4.8)。各指标上限均应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工艺流程或生产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例外。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行政办公与生活等非生产性设施占地比例控制在7%以内,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第十四条   东一区道路及其沿线建筑物退让、高度控制

(一)东一区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以及构筑物,应当按照东一区控制性规划的要求退让,建筑红线退让用地红线至少10米以上。

(二)东一区道路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时,必须满足通车净高,其中主干路通车净高应不小于5.5米,次干路应不小于4.5米。

(三)建筑物旁有电力线时,建筑物最外侧边缘与10千伏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为5米,与35千伏电力线为10米,与110千伏电力线为12米,与220千伏电力线为15米,如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规范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各项建筑设计,应严格遵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定。道路按120米的间距配设消火栓,主干路上按两侧布置。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应采取抗震措施。

第十六条   各项建筑应积极采用新型建筑材料,外墙的装饰材料应以涂料、石材、金属等材料为主,不得采用瓷砖、马赛克、釉面砖、琉璃瓦等;建筑色彩应以青灰色等浅色调为主,保证东一区整体色彩格调的一致性。

第十七条   东一区道路两侧布置的建设项目,须编制街景立面设计方案(包括围墙、门卫等临街附属建筑)及效果图,街景立面设计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条街路景观的整体美观,方案报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厂区出入口设置必须符合有关交通道路规范要求,出入口离主干路交叉口(干+干)的起弧点不得小于50米,离主干与次干路(干+次干)、次干路交叉口(次干+次干) 起弧点不得小于30米;出入口尺寸控制在40米以内;原则上每一建设项目在同一条道路上只允许开设一个出入口。

第十九条   工业项目沿路沿河一律采用塑钢材料透景式围墙,高度不得超过1.8米,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透景式围墙实体部分高度不得超过0.3米;相邻企业间围墙可设置实体围墙,但高度不得超过2.2米;围墙平面位置应当按照东一区规划要求确定。

第二十条   道路两侧厂房应在2层以上(或总高8米以上),办公楼在3层以上(或总高10米以上)。

第二十一条   道路红线内户外广告设置间距不少于30米,不骑压车道的底部净高统一为2.5米;骑压车道的,宽度不超过0.5米,底端净高统一为4.5米。

第二十二条   工程管线

(一)各种工程管线原则上均应沿规划道路埋地敷设,10KV以上(含)电力线路和热力管道可架空敷设。市政道路建成后原则上不得挖掘敷管,确需敷管的,应采用顶管施工方式。

(二)各种工程管线应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同类管道宜同管沟敷设,以节约地下空间。

(三)新建、改建各类工程管线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管线交叉时按专项规划设计规范进行避让;大型地下管线面上必须进行保护,管线中心线各回开4米,8米范围内面上部分不得建造建筑物。

第二十三条   建筑间距

(一)东一区内的一般性建筑,纵向间距不得小于1:1.1;横向间距多层建筑不小于6米,高层建筑不小于13米。

(二)工业项目的建筑间距,按消防、环保、卫生及其他相关规范要求择宽确定。

(三)建筑间距由相邻建筑物双方负责退让,各方负责退让的间距按自身规定计算的高度一半确定,建筑层次不一致的建筑物,先建者退让自身应退间距(高层建筑另定),其余部分由后建者负责退让。

(四)建筑间距计算。临道路的建筑物,按规划道路中心线起算。建筑的南北向间距,建筑物南侧按外墙面起算,北侧按建筑主体最突出部分起算;计算居住区日照间距时,建筑高度由室外地面起算。

第二十四条   临时建筑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准买卖、转让和抵押,使用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无条件拆除。

(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内,如东一区建设需要时,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无条件拆除。

(三)东一区下列范围内严禁搭建临时建筑:道路交叉口行车视距范围内;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控制区内;广场和公共绿地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工业项目的环保、市政、安全设施、消防、绿化等内部配套工程或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工程竣工时,应拆除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将现场清理干净。凡未清场的工程不予受理综合验收申请。

第四章    规划实施保障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先规划、后供地”制度。对各类建设项目,不论以何种方式获得土地,均由企业先向管委会承诺遵守东一区规划管理办法后,再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立规划惩戒制度。在东一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同时对从事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1-2年内限制其在整个园区内参加招投标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建立规划跟踪管理和验收制度。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门做到“五到场”,即项目选址到场(行政划拨土地、公建设施)、地块建筑放样到场、基础验槽到场、主体建筑分层施工到场、主体建筑初验及综合验收到场。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全面完成建筑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在清理好施工现场的各类临时工程设施和建筑垃圾后方可申请综合验收。

第三十条    建立规划公示及公众监督制度。依法批准的项目动工前,必须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建设项目总平面、立面效果图及相关情况。鼓励公众监督项目规划建设执行情况,对未取得合法证照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行为,公众有权向管委会检举。

第三十一条  企业项目建设整体平面布置需经管委会联审会议通过;建设项目鸟瞰图及主入口设置处正立面效果图(含门卫、围墙等)由规划建设局预审后报经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出入口开设、沿道路零星建筑、临时建筑、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需经管委会审批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除工业项目外的其它居住、商业等项目规划管理,参照市本级规划管理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本办法在执行中,若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东一区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审批程序

 

 

 

附件

 

东一区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审批程序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1、申报材料

(1)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项目立项文件;

  (3)项目拟选位置用地红线图;

(4)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批程序

(1)业主向园区规划建设局咨询或领取《上虞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业主填写《上虞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中相关内容并随所需资料一并申报;

(3)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园区规划建设局给予受理;

(4)园区规划建设局组织实地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5)市级规划管理部门审核,转交园区规划建设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注:按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再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1、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计划主管部门核准立项文件;

(3)环保部门核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意见;

(4)①划拨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

         ②公开挂牌出让土地:出让土地地块出让规划说明;市招投标中心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5)土地地块用地红线图

(6)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批程序

(1)业主向园区规划建设局咨询,审领并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相关内容并随报件提示单所需资料一并申报;

(2)经园区规划建设局查验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

(3)园区规划建设局组织实地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4)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转交园区规划建设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1、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计划主管部门核准立项文件;

(4)环保部门核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意见;

(5)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复;

(6)规划总平面图

(7)申报单体的建筑施工图

(8)申报单体的消防、防雷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9)项目业主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10)需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2、审批程序

(1)业主向园区规划建设局咨询,审领并填写《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相关内容并随报件提示单所需资料一并申报;

(2)园区规划建设局审查有关资料,确认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

(3)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转交园区规划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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