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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特需人群补碘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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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单位:

按照国办发〔200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和虞地办〔2002〕1号及虞卫〔2003〕11号文件精神,我市的特需人群常规补碘工作已于2003年起正常普开。但由于这项工作刚起步,其补碘的覆盖面和补碘率处于偏低状态,尤其是2003年国家实施婚检自愿的政策以来,直接影响了特需人群中新婚育龄妇女的补碘工作,由此造成了我市开展补碘工作的难度。为了弥补和完善特需人群补碘的覆盖面及补碘率,加强做好特需人群补碘工作,特提出2004年特需人群常规补碘工作意见,请予执行。

一、  对象与方法:补碘对象为全市孕妇(新婚育龄妇女)、

哺乳期妇女、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0-6岁),谢塘、盖北二镇扩大到中小学生(因存在非碘盐冲销的原因)。药物、剂量、补服方法严格按卫生部《口服碘丸要则》和浙地(97)字第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组织措施:根据虞地办〔2002〕1号文件要求,全市各级医疗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做好特需人群补碘宣传发动工作;每个医疗单位须有一名分管院长负责落实常规补碘工作。妇保医生一定要在孕妇围产期保健时(怀孕3个月内)做好补碘知识的宣传及碘丸发放,以弥补新婚育龄妇女漏服碘丸;防保医生在做好学前儿童补碘工作的同时,应全面负责辖区范围内特需人群的碘丸发放及资料上报等管理工作。为保质保量完成特需人群补碘工作任务,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医疗单位年终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三、技术措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的碘丸组织供应、技术指导和防治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城区幼儿园的补碘工作。

特需人群补碘是预防控制碘缺乏病(IDD)的一项长期工作任务,是提高市民的健康水平和出生婴儿智能与体质的一项社会性工作,必须大力宣传,使特需人群真正了解碘缺乏的危害及补碘益处。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特需人群的常规补碘工作,为我市控制消除碘缺乏病,提高儿童智力与体质作出贡献。

附:2004年特需人群补碘基数表

 

 

                                       上虞市卫生局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下载:虞卫[2004]18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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