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印发《上虞市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上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考核标准,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 虞 市 财 政 局
二00九年一月八日
上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行为,建立定点药店良性竞争机制和服务信誉等级制度,实现对定点药店的量化和动态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健康发展,根据《上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虞劳社[2002]15号)和《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的若干规定》(虞劳社[2007]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检查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日常不定期检查稽核相结合的办法。年度定期考核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进行,不定期检查考核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
第三条 定期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用药管理、服务管理等情况。不定期检查考核内容主要根据日常的举报、投诉、抽查检查违规费用等情况确定。
检查考核的内容和设分标准可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定期检查考核原则上在协议期内按年组织,考核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程序分为自检自查、抽查复审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总体在次年的1月底前完成,协议期最后一年要求在期满前1个月完成。2008年度考核工作在2009年5月底前完成。不定期检查根据参保人员投诉、举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随时进行,并将检查扣分情况登记备案,直接作为年度检查考核的扣分依据。
第五条 年度考核和日常检查按照《上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标准》(详见附件)执行,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每下降1分相应扣除年度履约保证金的1/100,协议期内履约保证金多退少补。
第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按考核得分评定信用等级,得分前三位的列为A级单位,得分后六位的列为C级单位,其余作为B级单位。评为A级单位的,予以通报表彰,并减半收取年度履约保证金;评为C级单位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加倍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 连续三年被评为A级单位的,可不再参与竞标,直接破格作为下一轮定点药店签约单位。连续二年被评为C级单位的,提前终止定点药店资格,并取消下一轮定点药店投标资格。
第八条 日常检查发现定点药店串换药品次数频繁、金额较大,社会反响恶劣、性质比较严重的或发生药事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经查实,可直接终止协议,取消定点药店资格。
第九条 定点药店要积极配合,按考核工作要求和时限及时上报自查报告,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藏匿、转移、伪造;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干扰、阻挠检查考核工作。对干扰、阻挠检查考核工作的,视情节扣减检查考核分数,拒不接受检查考核的,视为主动放弃定点资格处理。
第十条 参与检查考核人员要敬业爱岗,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发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检查考核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虞劳社(2004)7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上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标准
上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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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考 核 内 容 |
2008年标准分 |
考核 方法 |
评 分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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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础 管 理15分 |
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有专(兼)职管理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工作人员应熟悉掌握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 |
5分 |
听取介绍,查阅有关资料。 |
未建立管理制度扣2分;无专(兼)职人员扣2分;医保政策未及时贯彻执行扣2分;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悉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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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配合医保管理部门对医疗服务和费用的监督、审核,及时上传、下载有关资料。 |
5分 |
根据医疗费用监督审核的配合情况。 |
不按要求传送数据、上传信息迟传一次扣1分;上报报表不符合要求每次扣1分;报表弄虚作假的扣5分;未按时完整准确及时报送自查报告的扣3分;不积极配合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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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与劳动保障部门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新政策出台或政策调整时,应及时修改程序。及时报告并积极排除医保信息系统故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
5分 |
查看信息系统维护情况。 |
未建立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扣5分;信息系统建设不能满足医保工作需要,不能及时下载修改程序的扣2分;排除故障不及时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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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独立的财务帐和完整的进、销、存台帐 |
5分 |
查阅有关帐目。 |
未建帐的扣5分;帐目不完整的酌情扣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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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药 管 理 65 分 |
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做到药品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公开规范。药品价格不高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销售价格,不高于对非医保对象的销售价格。 |
5分 |
实地察看主要药品价格,听取群众反映。 |
药品无明码标价,每例扣2分;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费用明细帐单,每例扣2分;药品价格高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销售价格的发现一例扣2分;高于对非医保对象的销售价格,发现一例扣2分;默许冒名配药的每例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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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配药管理,认真查验IC卡,处方药应当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外配处方调配,要有药师审方、验方,并按规定调剂。 |
15分 |
随机抽查处方药方10张,根据群众投诉,或突击检查进行明查暗访。 |
配药时不查验医保证(卡),每例扣5分;处方药无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每例扣5分;不按处方配药,擅自更改药品数量和品种,每例扣5分;处方上无医师签名,无药师审核签字,每例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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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实行分类管理,单独建帐。医保人员外配处方、处方药处方、非处方药购药记录等资料装订、存放、保管规范。 |
5分 |
随机检查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帐目以及医保处方。 |
未分类管理扣5分,医保人员的处方装订、存放、保管达不到要求,发现一例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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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药 管 理 70 分 (续) |
全年参保职工无配药差错和药事事故。 |
5 |
接受参保人员投诉 |
查实配药差错每例扣2分,查实药事事故本款分数全额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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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用药管理规定,无违规行为。 |
20分 |
查阅药店药品购销相关帐册,按受群众投诉及平时费用审核情况进行检查。 |
每发现一例串药、换药扣8分、以药易物(包括现金)扣10分;自费药品列入医保支付的每发现一例扣5分;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本款分数全额扣除,并提请药监部门按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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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成药备药率达40%,西药备药率达到60%。 |
5分 |
查看医保药品目录库。 |
擅自修改医保药品目录库,增加医保药品,每增加一个药品扣2分,备药率不足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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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管 理20分 |
服务态度好,有便民措施,提供24小时服务。主动化解医患矛盾,投诉处理及时。 |
10分 |
根据日常投诉。 |
夜间无人值班或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查实每例扣5分;接受投诉后处理不及时的,查实一例扣5分,拒不处理的,查实一例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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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通报和处罚情况。 |
10分 |
依据通报、处罚通知。 |
因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一次的扣10分,情节严重的可暂停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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