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虞发改价(2009)16号
上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02]331号)和《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浙价商[2005]16号)文件精神,鉴于你集团公司污水处理二期工程的实际情况,通过成本监审、测算和召开“上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会,并经市政府同意,报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绍市发改价[2008]110号),现将你集团公司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由你集团公司市水处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仍按我局虞发改价[2007]6号文件规定执行,不作调整。
二、由你集团公司市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1、居民生活污水每吨0.50元;
2、非经营性污水每吨1.20元;
3、经营性污水每吨1.60元;
4、特种行业污水每吨1.60元。
三、你集团公司应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减少不合理费用支出,进一步降低污水处理成本。
四、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