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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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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以下简称防控工作)职责,促进防控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及《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建立汤浦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以下简称责任制度)。

一、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指镇政府对各行政村、有关办、中心、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的级别,上一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组),对疫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防控和扑灭措施进行评估,镇指挥部接到市指挥部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实施。

二、明确防控工作职责

(一)镇政府的防控工作职责

按照市政府和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等工作,完成年度强制免疫计划规定的任务,做到应免动物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到100%;建立相对稳定的村防疫测报员队伍,有效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等工作;落实强制免疫、疫情测报、无害化处理所需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到每个行政村、规模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野生动物驯养单位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督促养殖单位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落实防疫措施。

(二)行政村的防控工作职责

全面了解本村辖区内畜禽养殖饲养情况,实施强制免疫,对所有应免畜禽按规定实施100%免疫,不得有免疫空白户和空白场;落实相应的防控物资、经费、人员,一旦发现疫情要立即组织人员配合市、镇有关部门做好扑疫工作,并负责落实深埋的场地;必须落实1名村级疫情测报员,密切注意本村的疫情动态,建好免疫档案,做好户(场)的巡查记录,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落实防疫措施,发现疫情按规定上报。

(三)镇有关部门的防控工作职责

1、镇农技信息中心。落实实施市重大动物防疫防控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并报镇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组织防疫人员、村级测报员、规模养殖人员开展技术培训;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巡查,确保辖区内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动物检疫、防疫监督、疫情监测(诊断)与报告等工作,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工作动态;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配合市有关疫情的处置工作;教育防疫人员、养殖场(户)做好动物防疫工作,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协同卫生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

2、工商所。落实动物及其产品交易、贮存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负责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等单位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和行为;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情况,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社会事务办。监督宾馆、饭店、集体饮食单位和其他动物产品使用单位在畜产品采购,储存过程中的卫生管理工作;协同农技信息中心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监测和重大动物疫情人间防治知识宣传;督查疫区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的救治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情况,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财办。落实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等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保障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督查室。监督检查各行政村、镇有关中心办、单位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履行职责情况,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6、交警队。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灭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期间的人流、物流畅通,优先运送防疫扑疫人员和物资;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情况,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7、派出所。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灭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强制免疫等行政执行工作。

8、城监队。负责监管全镇水域病死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加强巡查,严禁在镇农贸市场外经营动物及其产品。

9、建设发展办。负责落实畜禽扑杀深埋的场地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的建设规划。

10、党政办、文广站。负责做好动物防疫、疫病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宣传。

(四)动物防疫联场带户工作职责

1、联场带户监管责任人职责。督促指导规模饲养场(户)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设施、制度及防范规程;督促规模场(户)落实免疫、消毒、监测、隔离和规范使用兽药等防疫措施;建立与完善免疫档案和用药记录台帐,执行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等制度;定期对监管场(户)所进行检查,督促场主整改所发现的隐患,对经教育、督促仍不改正的,或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规模场(户)主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及时向规模场(户)通报动物防疫技术信息,帮助规模场(户)解决动物防疫技术难题,指导使用先进适用技术。

2、规模场(户)职责。熟悉并遵守《动物防疫法》及其法规、规章,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要求,自觉完善动物防疫条件、设施、制度和防范规程;全面落实免疫、消毒、监测和疫情报告、处置等防治措施,建立完善免疫档案和用药记录台帐,自觉遵守出栏畜禽的报检和补栏畜禽的报验制度,积极配合动物检疫员进出场畜禽的检疫查验,做到有病动物不出场,不进栏,对病死畜禽应无害化处理,不得向外乱丢或出售,及时向联场监督责任人报告生产、防疫动态,认真落实联场监管责任人提出的各项防疫措施。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各行政村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中心、办、单位负责人为规定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动物防疫联场带户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户)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各行政村、镇机关各中心、办、单位和场户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行政村、中心、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一)各行政村主要负责人

1、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或免疫工作密度未达到规定要求,并发生疫情的;

2、疫情处置配合措施不力,造成扩散蔓延的;

3、未落实疫情测报员,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

(二)镇农技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

1、未及时向镇政府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政策意见和建议,不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或拟订的强制免疫计划不符合上级的要求,使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不明确、任务不落实的;

2、未按规定建立村级动物疫情测报员或责任不落实,造成动物防疫监督和技术推广工作不到位的;

3、未及时掌握全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情况,不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的。

(三)镇农技信息中心分管负责人

1、未按照上级规定组织开展动物免疫、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和免疫效果监测工作,导致免疫密度和效果明显低于规定要求的;

2、未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动物检疫,致使检疫和防疫监督措施不落实的;

3、未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动态,不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措施而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四)镇有关办单位主要负责人

1、未履行或未按照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致使动物屠宰、交易、产品加工等场所防疫监管责任措施不落实,或者造成强制免疫、疫情监测、防疫监督、流通防疫监管无法落实的;

2、未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

(五)动物防疫联场带户监管责任人

1、未按照规定检查和督促场所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场户未执行强制免疫、强制检疫、强制消毒等防疫规定的;

2、没有及时发现防疫隐患,未向镇政府、有关中心办分管负责人书面汇报监管中发现的防控措施不到位问题的。

本责任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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