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和“项目推进年”、“企业解困年”、“基层建设年”活动,促进我镇工业(商贸建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外资引进奖
1、对零土地引进的外资项目或零土地外资增资的,在没有享受镇房租及其他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按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
2、对新征土地的外资项目按实到外资的2‰给予奖励。
3、原合同外资未到而新到帐的外资,按实到外资的1.5‰给予奖励。
实际到位外资以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其他合法证明为准。
4、对有突出贡献的招商引资人员,年终评定招商引资功臣,予以表彰奖励。
二、工业企业销售上台阶奖
对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每家分别奖励人民币0.2万元、0.5万元、1万元、2万元、5万元。
销售收入以市级统计认定为准。
三、技改投入奖
1、对被列入2009年市级重点技改项目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不得低于500万元)的0.6‰给予奖励。
投资额以市级部门核定数为准。
2、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镇级重点技改项目,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0.4‰给予奖励。
3、对以内资(市外)投入1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与一、二两项就高不重复,含商贸投入)。
4、对伞业块状经济有提升推动作用且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技改项目,或者其他投入2亿元以上、引进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新工业投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具体奖励办法另定)。
投资额以镇资产管理中心核定为准。
四、创新创优奖
1、税收优胜奖。对2009年交纳国地税在前五位的企业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按名次从高到低分别为1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税额由企业申报,并以国地税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2、自营出口优胜奖。对2009年度自营出口额在前五位的企业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按名次从高到低分别为0.8万元、0.5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对当年新成立注册的外贸公司且当年自营出口超过2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0.8万元(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3、商贸优胜奖。对2009年销售总额及税收总额排名前三位的商贸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0.6万元、0.3万元。对实行主辅分离设立三产企业或新办三产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每家奖励0.5万元。
4、建筑优胜奖。对进入全市建筑企业前二十强的本镇建筑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
五、名牌名品奖
1、创国家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行政认定),奖励人民币10万元。
2、创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商号)或创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证),奖励人民币5万元。
3、创绍兴市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奖励人民币0.5万元。
由企业申报,以相关证件为准。
六、企业上市和境外投资奖
1、企业在国内外上市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买壳上市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新注册境外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0.5万元。
3、鼓励企业出国参展,每个标准摊位补助企业0.1万元。
由企业申报,以相关证件为准。
七、科技进步奖
1、荣获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上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3万元、1万元、0.5万元、0.2万元。
2、荣获国家级、省级产品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0.5万元、0.3万元;同一企业同一级别不重复奖励,不同级别就高执行。企业与省级以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新成立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每家奖励0.5万元。
3、对通过ISO14000、SA8000认证的工业商贸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0.5万元。
4、当年每申报一项专利,以专利申请受理书为准,发明专利奖励0.05万元,其他专利奖励0.02万元;列上虞市、绍兴市、省、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0.2万元、0.5万元、0.8万元、1.5万元。
由企业申报,以相关证件为准。
八、区块标准厂房招商奖
对2007年底建成区块标准厂房、在2009年新签订合同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且已全部付清相关费用的企业(原已奖励面积不重复),按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补助。
九、伞业块状经济发展奖
1、评定优势伞业企业。根据伞业企业注册资金、产品质量(品牌)、销售收入及增速、自营出口及增速、缴纳税收及增速等方面实绩,综合评定成品伞企业前十强,印染、伞骨及其他伞配件系列企业前五强,每家奖励人民币0.3万元。
2、评定伞业专业村。根据行政村伞业企业数量、规模及村内劳动力从业比率命名伞业专业村,对被新命名的专业村每村奖励人民币0.1万元。同时按照伞业专业村的伞业企业数量、规模、工业技改投入、销售收入、税收收入、村内劳动力从业比率及各项增速、村级安全管理及服务、季报表及时正确上报等方面实绩,综合评定优胜伞业专业村前五强,每村奖励人民币0.3万元。
3、对推进伞业块状经济发展影响重大的商贸活动另行单独设奖。
4、评定伞业特色企业。鼓励伞业错位发展,企业开发生产特色产品对伞业块状发展有引领带动作用的,根据实际评出2-5家,每家奖励人民币0.5万元。
5、伞城发展奖。对新引进伞业商贸城办理好相关手续并正常营业的经营单位(以营业执照为准),奖励招商者每户0.2万元。对伞业商贸城三期建设根据进度进行专项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定)。
具体由各企业、村上报,上虞伞业商会和镇资产管理中心核定。
十、其他事项
1、对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将取消所有奖励资格。
(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死亡1人及以上)、重特大火灾事故的;
(2)污染环境造成影响被查处的;
(3)节能降耗达不到目标要求的;
(4)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5)凡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和镇党委、政府有关决定的。
2、本意见自2009年1月起实施,凡本镇以前制定的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3、以上各项政策由崧厦镇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中共崧厦镇委员会
崧厦镇人民政府
2009年6月8日
主题词:工业经济 经济政策 意见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
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中共崧厦镇委员会 共印1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