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虞发改价(2009)33号
各热电企业: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布〈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02]331号)规定,我们在对各热电企业成本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上虞市供热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热电企业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二、各热电企业应于每月底前将当月到厂煤价及时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并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次月中准热价后,及时将本企业根据《办法》确定的供热结算价格,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三、本《办法》实施后,原虞计物(2004)36号,虞发改价(2005)9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上虞市供热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下载:上虞市供热价格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