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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环[2009]10号
上虞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行政许可(审批)等管理职能、提高办事效能的通知
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三届六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办事效能,扎实推动全市“项目推进年、企业解困年、基层建设年”活动有效开展,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将有关行政许可(审批)等管理职能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职能调整范围: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工业园区、开发区环保分局所辖区域内的市批项目、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我局审批和上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项目,由两区分局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告知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编制报告表和填报登记表项目经分局一审一核后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编制报告书项目经分局一审一核后报分管局长审定后作出审批决定。对上级环保部门委托我局审批和上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预审意见最后须报局长签发。
2、两区范围以外的市批项目、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我局审批和上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项目,由行政许可科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现场踏勘、告知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编制报告表和填报登记表项目经科室一审一核后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编制报告书项目经科室一审一核后报分管局长审定后作出审批决定。对上级环保部门委托我局审批和上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预审意见最后须报局长签发。
3、行政许可科负责对两区建设项目审批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资料收集汇总上报。
(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1、市本级验收项目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我局验收的建设项目,按项目所在区域分别由监察大队、两区分局、环保所负责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日常跟踪管理、组织污染治理设计方案专家评审、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其中对编制报告表和填报登记表的一般项目由各单位进行一审一核后直接作出验收决定,报告书项目经各单位一审一核后报分管局长审定后作出验收决定。上级环保部门验收项目的“三同时”管理要求由各区域监管单位负责落实。
2、行政许可科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年审
1、工业园区、开发区环保分局所辖区域内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年审,由两区分局具体负责现场核查、告知和受理,并经分局一审一核后报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2、两区范围以外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年审,由行政许可科具体负责现场核查、告知和受理,并经科室一审一核后报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由监察大队、两区分局、环保所分别负责本区域内限期治理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并经各监管单位一审一核后报分管局长审定作出验收决定;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污染控制科负责对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五)、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由监察大队、两区分局、环保所直接办理本区域内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事项。具体负责事项的现场踏勘、告知和受理,由各监管单位实行一审一核后直接作出许可决定。
(六)、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审批
由监察大队、两区分局、环保所直接办理本区域内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审批事项。具体负责事项的现场踏勘、告知和受理,由各监管单位实行一审一核后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七)、城区建筑工地夜间施工核准
由监察大队直接办理城区建筑工地夜间施工核准事项。具体负责事项的现场踏勘、告知和受理,经一审一核后直接作出核准意见。
(八)、危险废物产生量核实及经营、转移许可证审查
由监察大队、两区分局、环保所对本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量进行核实,直接办理经营、转移许可事项。对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的,各监管单位经现场踏勘、告知、受理,经一审一核后作出审查意见;办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各单位经现场踏勘、告知、受理经一审一核后核发许可证。
(九)、新增、改造、更新炉、窑、灶环保审批
由监察大队、两区分局、环保所直接办理本区域内新增、改造、更新炉、窑、灶环保审批事项。具体负责现场踏勘、告知和受理,由各监管单位实行一审一核后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十)、辐射(放射)安全许可证审查
由监察大队、两区分局、环保所直接办理本区域内辐射(放射)安全许可证审查事项。具体负责现场踏勘、告知和受理,由各单位实行一审一核后直接作出审查决定。同时负责辐射(放射)源的“三同时”现场监管、督查。
(十一)、现场环境监督管理
1、由监察大队、两区分局、环保所对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提出行政处罚初审意见;
2、由监察大队、两区分局、环保所负责监管本辖区内固体废物、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等污染防治工作。
3、由监察大队、两区分局、环保所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进行现场监督管理,指导生态镇、村创建活动,对破坏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提出行政处罚初审意见。
4、由监察大队、两区分局、环保所对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环保整改行为进行督促落实。
(十二)、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纠纷、环境信访办理
1、由监察大队、两区分局、环保所对本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纠纷、环境信访进行调处;
2、由监察大队、两区分局、环保所对本辖区内各类环境不稳定因素进行摸排、化解。
(十三)、排污申报及排污收费
1、由监察大队、两区分局、环保所负责本辖区内排污企业的排污申报工作;
2、由监察大队、两区分局、环保所负责本辖区内排污企业排污费的核实、征收和催缴等工作。
(十四)、污染源在线监控
由监察大队、两区分局、环保所负责本辖区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日常检查。
二、注意事项和有关要求:
1、各责任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行政许可(审批)等管理职能下放工作,落实各项措施,提高工作效率,为业主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在受理各类许可(审批)事项后,应加强与业主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做到提前介入,提前服务,并严格按承诺时限办结。对承诺时限在5个工作日以上的事项应提前2个工作日办结。
2、各责任单位应参照市便民服务中心窗口管理要求,在各类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时应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的标准化窗口管理模式。
3、由两区分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中,须进行区域总量替代的污染物总量指标统一由行政许可科报局领导研究决定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配。
4、须报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会审会议进行讨论的项目由各责任单位负责整理相关资料进行汇报。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会审会议精神组织审批并落实相关审批要求。
5、各责任单位在各类事项办结后,应于每月底及时将资料报有关科室、大队备案,由相关科室、大队汇总后制作相关报表报上级环保部门和局领导,年底将所有资料交局办公室统一存档。
6、便民中心环保窗口以外各单位办理的事项统一在局办公室敲行政公章,并进行登记。涉及行政许可(审批)类事项的管理文号统一由行政许可科进行编制。
7、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审批、验收、排污收费等行为,严格把好关口,加强监督管理,并对所办理的事项负责。
8、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规定办理各类行政许可(审批)等事项的单位和人员,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行政许可 调整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