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8月12日上午,全市贯彻《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培训会在我局召开。培训会由徐军副局长主持并授课。各乡镇(街道)综治办副主任、派出所分管新居民事务工作所领导及辖区(社区)民警、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和民警及市新居民事务局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了培训。
培训会上,徐军副局长总结了我市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的基本情况,同时系统地讲解了《条例》的基本精神,并逐条进行了释义。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于2009年6月3日由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依照《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按照新条例规定换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我市作为全省居住登记制度改革的试点县市之一,于2009年7月1日正式实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制度。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