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虞市公安局 上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2009年度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综治办,公安派出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切实提高单位内部安全防范能力,有效维护单位内部稳定,根据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会《关于在全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深入开展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的通知》(浙公通字〔2009〕111号)和绍兴市公安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的通知》(绍公通[2009]11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2009年继续在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深入开展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乡镇、街道要在前几年开展“创安”活动的基础上,结合国庆60周年各项安保工作,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继续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切实把开展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作为建设“平安上虞”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积极部署,狠抓落实,进一步推动本辖区“创安”活动的有序开展。要大力加强综治工作站建设,对职工总数在200人以上的企业,指导单位建立综治工作站;对职工总数在200人以下的企业,指导其配备专(兼)职综治人员,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要积极引导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大力开展 “创安”活动,全面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抓住重点,拓展处延。2009年度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要结合三年为期的“法人创安”工作,活动的范围拓展为全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内河水域客运货运港区和码头。重点要加强对各级政府批准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400人以上规模企业“创安”活动的组织开展和检查考核,要注重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创安”活动先进单位的培育和扶持,提高民营企业开展“创安”活动的参与率、达标率,确保“法人创安”活动在三年内全面完成。
三、把握标准,严格考核。各乡镇、街道要根据《2009年度治安安全单位考核评分标准》(附件1)进行考核,凡考核总分达90分以上(含90分)的单位,经审核批准,授予上虞市级治安安全单位称号。在此基础上择优推荐“绍兴市治安安全示范单位”和“省级治安安全示范单位”。对推荐为“省级治安安全示范单位”的,必须是连续三年确认为“绍兴市级治安安全示范单位”,同时没有《关于在全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深化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的通知》(浙公通字〔2008〕126号)文件中规定的“六种情形”。(附件2)。
今年的考核工作将与“法人创安”活动的考核一并进行。各乡镇、街道在单位自查自评基础上的考核验收工作,必须在11月底前完成,并将工作情况于11月30日上报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上报内容包括:一年来创安活动的工作总结,存在问题和下年度工作打算,参加创安活动单位数量(去年和今年参加“创安”活动的民营企业数和达到上虞市级“创安”标准数要单独注明),经考核验收合格单位数量及推荐上报省、市级示范单位的名单,推荐上报审批材料一式二份,包括“市级治安安全示范单位”呈批表(附件4)或“省级治安安全示范单位”呈批表(附件5)。
附件:1、2009年度治安安全单位考核评分标准;
2、取消年度考核资格的六种情形;
3、《上虞市治安安全单位呈报审批表》;
4、《绍兴市治安安全示范单位呈报审批表》;
5、《省级治安安全示范单位呈批表》。
上虞市公安局 上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虞公治[2009]124号-5.doc
附件下载:虞公治[2009]124号-2.doc
附件下载:虞公治[2009]124号-3.doc
附件下载:虞公治[2009]124号-4.doc
附件下载:虞公治[2009]124号-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