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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二〇〇九年冬季征兵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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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9年冬季征兵命令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2009年我镇冬季征兵工作,圆满完成上级下达的征兵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人数(预定)

    根据市征兵办[2009]4号文件规定,我镇今冬预定征兵任务数为54名,确定预征对象为162名。

    二、征集对象和范围

    今年要把征集对象主体从农村青年、城镇待业青年调整为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包括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当年毕业的学生。农业户口的青年2009年年满18至20周岁(1989年1月1日至1991年12 月31日期间出生)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公民,其中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年龄可至21周岁(198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生);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年满18至21周岁(1988年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具备高中(含职高、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年龄可放宽到22周岁(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17周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确定为预征对象。企事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职工(含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在校生,高等院校接收的无学籍学生及在各类高考补习班学习的学生也应当征集。

    三、征集办法

    经过兵役登记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青年,必须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经劳动部门批准,城镇企事业单位在计划内从农村招用不迁户粮关系的农业人口合同制工人中的应征青年,应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应征。双合格青年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今冬征兵工作的领导,确保我镇征兵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镇建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章瀚同志任组长,朱江桥、吴新灿、邵作为等同志任副组长,朱闰娟、陈小媛、傅春荣、应维海、任胜华、李晓娟、朱达、李君囡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审组、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具体名单见附件)。

    五、有关政策

    (一)优抚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由市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

    1、义务兵优待金按市优待政策发放。

    2、征集的在校大学生或大学毕业生在按规定享受普通兵优待金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000元。

    3、对退出现役的农村义务兵按上一年全市农民人均收入的50%发放安置费,每服一年增发1000元。

    4、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货币安置补助金为20000元,待安置期间增发6个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费。

    5、城镇复员士官自谋职业货币安置补助金在20000元的基础上,第三年起每服役一年增发4000元,待安置期间增发6个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费。

    6、转业士官自谋职业货币安置补助金满10年为100000元,10年以后每服役一年增发10000元。

    7、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100元,荣立三等功增发500元,立二等功(含)以上的增发2000元。多项荣誉按最高一项发给。

    (二)奖励政策

    1、当年入伍的青年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

    2、军属家庭遇有特殊困难,经市、镇、村(社区)、单位核实后优先给予经济补助和其他照顾。

    3、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根据需要和可能,优先向用人单位进行推荐。

    4、继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对评上先进工作者、先进家长、优秀青年,镇采取精神和物质奖励。对村(社区)的奖励按每出一个兵奖300元、双争目标考核加1分的办法执行。          

    (三)处罚措施

    1、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政府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和检查,并处以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适龄公民采取故意纹身、故意违法违纪、故意损害身体、伪造病史等手段拒绝、逃避征集,或者被批准服兵役后拒绝入伍,或者入伍后拒绝服兵役,或者擅自离开部队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告人事、公安、教育、工商、劳动保障、外事等相关部门。

    适龄公民有前款行为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给予相应处分,且两年内不予以晋级。因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不予复工、复职;是在籍学生的,不得恢复学籍,两年内不得重新参加考试入学。

    3、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1)拒绝、阻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2)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3)其他扰乱征兵工作秩序的行为。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可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拒不接受征兵任务的;

    (2)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的;

    (3)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

    (4)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庇护应征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的;

    (5)录用或者录取第2条规定适龄公民就业、就学或者予以办理出国、晋级、复工、复职的;

    (6)其他妨碍征兵工作的行为。

    5、单位干部和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使征兵工作遭受损失,造成较坏影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政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各村(社区)、有关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要建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干部配合抓,集中时间、精力、物力,确保征兵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要利用一切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兵役法》、《国防法》、《征兵工作条例》等兵役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增强保家卫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各村(社区)要想方设法,及时召回应征青年参加身体目测初检、体格复查,做到应参加目测初检对象一个不漏,时间一分不拖,确保万无一失。

    (四)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应征青年及家长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把好病史、政治审查关,做到好中选优,切实做到把我镇优秀青年送到部队去,为国防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附件:1、崧厦镇二○○九年冬季征兵有关组织及组成人员

    2、崧厦镇二○○九年冬季征兵工作计划

    3、崧厦镇二○○九年冬季征兵目测初检时间安排表

    4、崧厦镇二○○九年冬季征兵宣传标语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人武  征兵  通知

抄送:市征兵办

崧厦镇人民政府                                      2009年9月22日印发  
附件下载:62号090922关于认真做好二〇〇九年冬季征兵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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