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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贸易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的精神,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的文件要求,我省制定了《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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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浙卫发[2009]260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