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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专行稽核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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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保险费专项稽核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决定自2009年7月起对各机关事业单位开展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专项稽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核范围

上虞市范围内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公费医疗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稽核内容和重点

 2009年度各参保单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参保情况;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情况;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统筹待遇人员资金支付情况等。

三、稽核程序和时间安排

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稽核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分自查和重点稽核、整改提高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自纠阶段:

自查自纠阶段(7月15日至7月31日)。参保单位收文后,按     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填报各项数据,加盖单位公章,于2009年7月31日前报送市社保中心监督稽核科。

2、重点稽核阶段:

重点稽核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根据自查整改情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随机抽取50家参保单位进行实地稽核。

3、整改提高阶段:

整改提高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对自查、抽查发现的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将督促各参保单位积极主动做好整改工作,作为下一年度社会保险稽查的重点内容,并对违规情况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四、相关要求

1、各参保单位应主动对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开展全面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自觉整改存在的问题,不得敷衍应付。

2、各参保单位必须准确、真实填报相关表格数据,不得弄虚作假。

3、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所属单位统一布置,加强指导和监督,积极主动做好社会保险自查及整改工作。

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稽核工作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各参保单位必须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点稽核工作,杜绝虚报瞒报等造假行为。对未组织自查整改、虚报瞒报数据的单位,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2009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本情况自查表》  

 

 

 

 

上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 虞 市 财 政 局

 

上 虞 市 地 税 局            二○○九年七月十日
附件下载:虞劳社[2009]33号新2009年社会保险基本情况自查表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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