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虞发改价〔2009〕62号
上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永和水厂供水价格的报告》(虞水务[2009]56号)收悉。由于新建永和水厂已于今年10月投运,并与城区管网联通,根据“同网同价,同质同价”的原则,经成本测算,并经请示省物价局、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对你公司下属自来水公司永和水厂自来水价格批复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按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上虞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绍市计价[2005]34号)执行,即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1.80元;非经营性用水每立方米2.10元;经营性用水每立方米2.00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3.00元。
二、污水处理费价格按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上虞市部分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绍市发改价[2008]110号)和我局《关于调整上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虞发改价[2009]16号)执行,即居民生活污水每立方米0.50元;非经营性污水每立方米1.20元;经营性污水每立方米1.60元;特种行业污水每立方米1.60元。
以上含污水处理费的自来水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2.30元;非经营性用水每立方米3.30元;经营性用水每立方米3.60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4.60元。
三、考虑到历史原因,永和水厂供水区域内的永和镇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优惠0.20元,即按每立方米2.10元收取。
四、鉴于丰惠、永和两镇的新供水价格与原供水价格差距较大,为有利社会稳定,对两镇的居民生活用水水价宜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办法,至2011年1月1日居民用水价格执行到位。在此期间的居民水价分步实施方案由你公司确定,报我局备案。
五、以上价格实施后,你公司应做好对困难弱势群体的优抚工作,对被市民政部门列为特困家庭的用户继续实行每月每户免费使用3立方米的价格优惠措施。
六、你公司应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减少不合理费用支出,进一步降低水厂供水成本,并做好必要的宣传解释工作。
七、以上核定后的价格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原虞计物(2003)161号、虞发改价(2006)5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