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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村级生态墓地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各村委、单位 :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村级生态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推动“绿色殡葬”的发展,实现农村墓地生态化,消除“青山白化”现象,现就在全镇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村级生态墓地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任务目标

    按照上级要求,我镇到2009年底生态墓地覆盖率应达到100%。按照这个目标,今年我镇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全面推行生态墓地建设,并在10月底前完成今年建设任务。因受用地条件限制的,可采取几村联建,并分村分区域建设管理。

    二、设置原则

    生态墓地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建立一个生态墓地,并结合实际实行总量控制。按所在村人口总数的年6‰死亡率及二十年为一周期的要求规划,实行一次规划分期建设。今年完成第一期建设任务,按照五年使用量确定生态墓地建设规模,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须建生态墓10穴以上,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须建生态墓20穴以上。

    三、布点规划

    生态墓地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镇、村现有公益性墓地的基础上,将生态墓地设置到村,一律实行生态葬法。原则上有山地的村建立生态墓地,也可在荒地上建生态墓地,并充分体现其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择在相对偏僻,有一定交通条件,自然坡度较小,适宜植树、种草的荒山、荒地或不宜垦种的瘠地上。生态墓地建设与管理的主体为各行政村,其建设项目应由各村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向镇上报,审核后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征得市规划、农林、国土等部门同意后实施。

    四、建设标准

    生态墓地要坚持墓碑工艺化、墓区生态化、墓穴小型化的原则,严格按标准规范建设。生态墓地整体布局要合理,基础设施要齐全,采用间隔设置公共区(道路)和墓穴区的办法,道路路幅不超过1米。按每亩300穴的标准建设,墓穴实际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大于0.5平方米。墓位间距整齐规范,墓碑规格、式样、朝向统一,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盖前沿离地面不得超过0.2米,墓碑颜色一般不选用白色。墓地内要植树木、种花草,绿化覆盖率达80%,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布局合理。墓区禁止建封闭式围墙。

    五、墓地价格

    村级生态墓地是为本行政村内的公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跨区域开展服务。墓穴的价格和日常管理维护费用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土地费用、建设费用、日常管理维护费用等核实定价。

    六、日常管理

    市民政局是全市村级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镇民政办负责本辖区内村级生态墓地的日常监管工作。生态墓地原则上由行政村民政协管员管理,对入葬情况及时进行统计、登记存档,并维护墓区秩序,负责墓穴和其他设施的管理及花草树木的养护。镇要定期对所辖区域内各行政村的生态墓地的安葬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每月15日前将情况汇总后上报到市殡葬管理所。镇民政办要加强对本镇区域内公墓及生态墓地的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严禁出现骨灰去向不明或偷建坟墓安葬。

    七、验收办法

    10月底前由镇民政办向市民政局提出生态墓地建设验收申请,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要求及时组织验收。

    八、资金补助

    为鼓励和引导镇、村按规范要求抓好村级生态墓地建设管理,市财政对生态墓地建设分三个年度予以补助,对1000人以下的村今年下拨5000元启动资金,对1000人以上的村今年下拨7000元启动资金。2010、2011年补助资金按墓地规模、建设质量及管理运行状况等进行验收后确定。对几村联建的给予适度倾斜补助。对2010年底前入葬村级生态墓地的,免除安葬费用(建设工程拆迁迁入除外)。镇根据实际安排一定的资金补助。

    九、工作要求

    各村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把生态墓地建设当作体恤百姓、为民解忧的重要举措。要加强对村级生态墓地建设的管理,生态墓地建设要按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规范操作,对墓区布局、墓碑规格不得随意更改,杜绝改变建设管理主体、超标准建墓、违反核定价格收费等行为。

 

  

 

                                                    永和镇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发至:班子成员、各行政村、单位、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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