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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虞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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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虞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

 

各行政村:

现将《上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村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驿亭镇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上虞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摘要)

第一条  医疗救助对象

户籍在本市的下列人员属医疗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低保边缘户;

4、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巨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众。

以上救助对象中的农村居民原则上必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条  医疗救助的范围

1、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户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3、恶性肿瘤门诊化(放)疗,医保规定项目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 排异治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慢性再生性障碍性贫血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治疗等五种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

4、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户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第三条  救助标准

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报支部分(含补助资金)后,按不同对象分别予以救助。

(一)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分段给予救助:

1、500元以下部分,由民政部门或市慈善总会发放医疗救助卡;

2、500——5000元部分救助50%;

3、5000——10000元部分救助60%;

4、1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70%。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保边缘户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分段给予救助:

1、1000——5000元部分救助40%;

2、5000——10000元部分救助50%;

3、1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60%。

(三)困难群众患大病个人自负医疗费超过30000元以上的,视情给予救助。

每人每年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0元,救助对象已按最高额度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市慈善总会按规范程序再予救助。

第四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1、由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3、未经许可在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

4、其他按规定不应该享受医疗救助的费用。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新型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医疗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虞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当年度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附费用清单)、已报销凭证和病历、身份证、低保证、合作医疗证复印件。经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统一报市医疗救助办公室(简称医救办),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3、市医救办会同卫生、社保等有关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合核实,确定救助额度,然后返回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七天。

4、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医救办将救助金下拨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到人;

5、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冒领救助资金的,一经发现,责令其退还,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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